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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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
完善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3]26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通政发〔201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已经2013年2月2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
现行城建体制自2005年执行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市、区两级在城市建设和管养方面条块分割、职责不清的矛盾,调动了各区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了城市发展的合力。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战略,加快观音山新城、市北新城、五山地区、滨海园区等封闭区域的开发建设步伐,加之国家信贷政策的调整对融资平台管理的影响,我市现行城建体制和融资模式需作相应调整。
为顺应形势变化,解决矛盾问题,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现就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方案。
一、调整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超前、动态平衡的原则。
组建多层次、多行业的城市建设投融资集团,建立投融资与建设一体化的管理模式,适度负债筹集建设资金,以城市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以区域经济发展保障城市建设,实现较长时间段的资金平衡。
(二)权责匹配、共同负担的原则。
结合总体建设任务,考虑市与区的建设能力和资源优势,适当调整部分事权和财权,增强区级参与程度,使得市与区的建设事权与财权基本匹配。
(三)统筹建设、创新管理的原则。
坚持城市开发建设线面结合,探索系统化、片区化整治新路,着力推进老城区改造,促进区域统筹发展;创新城市管理方式,下沉社会管理事项,上收专业管养事项,确保市政设施保持完好和市区环境提升,增强城市载体服务功能。
(四)新老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
注重与现行体制的接轨和平稳过渡,保留和延续现行体制中有利于城市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新建封闭区域、融资政策变化以及城建事权、财权结构性失衡等因素进行针对性调整,降低体制转化成本。
二、市与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事权划分
(一)崇川区(不含观音山新城和五山地区)、港闸区(不含市北新城)范围内的建设职权划分
1.市级建设职权:(1)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高架、快速路、隧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建设;(2)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及两侧绿化带建设;(3)市级公园、绿地、广场、“两河两岸”景观带、濠河景区及重要节点景观亮化和集中控制建设;(4)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照明和道路养护基地、垃圾处理中心(如皋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雨污水泵站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5)市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6)市管河道整治;(7)廉租住房建设(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和租金补贴,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政策性补贴,区域内中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8)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制定或审查。
2.区级建设职权:除上述列举市级建设职权外,其余建设职权由所在区域负责,主要有:(1)市、区两级实施的道路桥梁、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河道整治项目和经营性土地的前期工作;(2)区域内支路、后街后巷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的建设;(3)区级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建设;(4)垃圾中转站、公厕、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等区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5)历史文化街区建设;(6)区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7)区域内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建设;(8)区域内主要道路环境综合整治;(9)区管河道和废沟呆塘的整治;(10)区域内单位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上述建设职权划分相关定义
(1)次干路以南通市城市路网规划(2011年-2020年)道路等次划分为准。
若规划未明确,则“次干路”应同时具备如下要素:配合主干路组成城市干道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并兼有服务功能;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机动车道不少于双向四车道;单侧人
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为城市支路。
(2)“市级公园、绿地、广场” 应具备如下要素:市级公园规模不小于10公顷;市级绿地、广场规模不小于3公顷。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为区级公园、绿地、广场。
(3)“快速路”应具备如下要素: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机动车道不少于双向六车道,对向车道间设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设计行车速度不小于60公里/小时。
(4)“两河两岸”项目指列入市建设部门认定范围内的通吕运河和海港引河两侧沿河景观带建设工程。
(5)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桥涵、雨(污)水管、公共消火栓、公交站台、路灯、交通标志(线)和信号灯、路名牌、绿化等。
市级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市级城建资金安排的城市道路桥梁、市级公园、广场、绿地、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城市照明和道路养护基地、垃圾处理中心(如皋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等。
(6)区“前期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征地、征收(搬迁)、补偿(含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安置、管(杆)线迁移,制定红线所在区域的水系调整方案并负责实施红线外的水系调整内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群众工作、社会维稳工作。
4.市、区两级资金结算具体问题
(1)区级建设事权中涉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改善老城区交通状况的支路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等项目,可在每年的城建计划中明确由市级组织实施,费用由区级负责,先按合同价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抵扣,最终按审计结论结算。
(2)区级承担的征地搬迁任务中少量因特殊情况由市级直接实施的部分,费用仍由区级负责,按合同价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抵扣。
(3)市级牵头实施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原则上由沿线一定区域内收储土地的出让金解决。
为简化起见,高架、快速路可由市与所在区按2:1承担的方式解决,市级代垫资金可根据工程进度在所在区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中逐步扣回。
(4)区域范围内由于前期征地拆迁问题导致市级城建项目成本增加,增加部分由区级承担,从所在区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扣除,最终按审计结论结算。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周边水系调整,除沟通道路两侧水系的过路桥涵建设费用由市级承担外,其余水系调整建设费用由区级承担。
(5)供电杆线迁移是征地拆迁的组成部分,属区级事权,拆迁工作中与供电部门的关系由市协调,市级项目杆线迁移费用由市级先行垫付,事后根据审计结果与区结算。
线路地埋土建、安装等费用按道路建设职责划分,市、区分别负担。
(6)市级公益事业项目,是指市级基本建设预算等安排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市级行政机关、科教文卫、体育、民政福利、消防等)各类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如办公用房、医院、学校、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