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转递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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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档案转递工作,保障档案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及档案利用单位。
第三条档案转递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档案转递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在转递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三)高效便捷:提高档案转递工作效率,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便捷服务。
(四)责任明确:明确档案转递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确保档案转递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档案转递程序
第四条档案转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档案移交:档案馆、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因机构调整、职责分工等原因,需要将档案移交给对方管理。
(二)档案查阅:档案利用者因工作、学习、科研等需要查阅档案。
(三)档案借阅:档案利用者因工作、学习、科研等需要借阅档案。
(四)档案复制:档案利用者因工作、学习、科研等需要复制档案。
第五条档案转递程序如下:
(一)申请:档案利用者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出档案转递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档案利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档案转递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审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档案转递证明。
(四)转递: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审批意见,将档案转递至指定的档案馆或档案利用单位。
(五)接收:档案馆或档案利用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档案转递要求
第六条档案转递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档案装具:档案转递应使用专用档案袋或档案盒,确保档案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二)运输方式:档案转递应选择安全的运输方式,如邮政EMS、快递等,确保档案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运输时间:档案转递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档案利用者能够及时获得档案。
(四)档案安全:档案转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五)档案交接:档案转递双方应进行档案交接,确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档案转递过程中,因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泄密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档案转递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