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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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亦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某⼀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l 外国法的查明⽅法也⼤致分为三类:
(⼀) 当事⼈举证证明 (⼆)法官依职权查明,⽆须当事⼈举证 (三)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九⼋⼋年⼈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在应适⽤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提供;⼆、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三、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五、由与中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

l 外国法⽆法查明时的解决⽅法
(⼀)直接适⽤内国法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办法。

(⼆)类推适⽤内国法如英国法院,在当事⼈提不出关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或法院认为该项证据不充分时,就推定该外国法与英国法内容相同,从⽽适⽤英国法。

(三)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和美国在实践中采取这种作法。

(四)适⽤同本应适⽤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五)适⽤⼀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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