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
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抱负,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

一、被告所诉与抱负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抱负,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

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

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 条当事人对确保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承当确保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商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确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6 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出了担保期限;
三、只管不懂得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推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足思考。

代理人:xxx
20xx年 3 月 19 日
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正当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有关被告知请抱负的抗辩
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6 月 25 日,从被告处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元礼金作为酬报。

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 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原告实际从被告处借款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2、原告还款踊跃,客观上不存在过失。

7 月 6 日,张某某、赵某某持杨某徽商银行卡,与被告史某某一道到银行,根据被告
史某某的规定,填写了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银行操作已经成功,并且扣款10 万元的短信告诉已发到原告张某某的手机上,张某某将此短信给被告看后,被告确认后,遂将借条还给了原告张某某。

这期间,被告不停在场,彼此都笃信无疑。

继而,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另携带 2 条香烟去被告处,再次表达感谢。

一种月之后,由于被告的过失,告知咱们的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误,银行后来确认少写了“安徽”2字,银行又将该 10 万元汇款打回了“杨某”银行卡。

由于银行卡不是原告张某某一切,因此,原告张某某对此毫不知情。

由此可知,所谓“还款不迭时”,完全是被告形成的,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客观上没有
过失。

二、有关被告知请利息的抗辩
1、原原告之间借款没有商定利息
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在生意上很重视信用,奉违法纪,重情重义。

在 6 月 25 日向被告借款过程中,自动体现了礼金元作为酬报的意愿。

被告实际也只借款给原告 98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领取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领取利息。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领取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家无关程度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此,原原告之间的借款视为有利息。

2、原告应偿还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有关贯彻执行若干成绩的意见》的告诉,第 123 条:公民
之间的无息借款,有商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商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
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规定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该当予以准许。

第 124 条:借款单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商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能够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代理人:xxx
20xx年 3 月 19 日
第三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李文和广州晓诗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
讼活动,现就本案抱负、法律关系和合使用方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以下:
一、被告知称原原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与抱负根据,原原告之间不存
在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领取利息的合同。

”对天然人借款,既能够采用书面方式,也能够采用口头商定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天然人之间、天然人与法人(涉及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商定领取
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

民间借贷的次要法律特色有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单方通过订立书面借贷协定或达成口头协定构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单方的书面或口头协定。

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领取。

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达分歧外,还规定出借人将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一切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五是民间借贷能够有偿也能够免费。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方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造成要件。

方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商定以及其它能够表明单方借款合意的方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领取。

两者缺一不可。

而其中领取款项这一实质造成要件是最为要害的,存在方式要件缺少实质要件相对不可能造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存在领取款项抱负而缺少明确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则能够造成借款法律关系,这种状况多数为口头协定。

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口头协定未尝不可。

在本案中,单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不成立。

该合同仅有原告方签名盖章,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并没有签字。

该《借款合同》仅是一份邀约。

对单方没有合同束缚力。

被告出示的《借条》所形容的借款抱负,原告对借款真实性存在异议。

《借条》中所形容的“原告于7 月 25 日收到被告 1100000 元借款”并非抱负。

被告不曾将任何款项领取实际领取给原告。

抱负是,原原告单方达成借款协定后,原告写好了《借条》,在签字盖章后放在被告处。

但此后原告并未领取过任何款项给原告。

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少实质要件。

被告单凭该《借条》证明原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抱负与法律根据。

二、被告出具的证据表明,被告不曾向原告领取过借款款项,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款项和被告没无关系。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看出,案外人曾志平于 7 月 14 日将 1506500 元转入另一案外人温国强账户中。

而案外人温国强曾将 1000000 元转入原告账户。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 1000000 元是温国强代被告领取给原告的借款款项。

原原告与案外人曾志温和温国强之间没有任何相干协定能够阐明原告收到的温国强领取的 1000000 万元款项是被告领取给原告的借款款项。

被告知称的“已依《借款合同》的商定,将人民币 1100000 元交付原告”,没有抱负根据。

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 1000000 元款项是被告向原告领取的借款款项,为什么款项总额不是单方原先商定的 1100000 元,而是 1000000 元?异样,为什么案外人向温国强领取的不是1100000 元而是1506500 元?这种做法违反了普通借款事件的常理,更不能阐明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款项的行为是代被告所为。

被告出具的证据所表明的这些抱负,只能阐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案外人温国强收到款项的行为与原告有关,网,而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同被告也有关。

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硬捆在一同,一概而论。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拟定原告在收到案外人温国强领取的 1000000 元款项后,及时偿还了该款项。

原告无义务向被告返还 1110000 元借款。

如上所述,温国强领取给原告款项的行为不是被告向原告领取借款的行为。

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是代被告所为的领取借款款项的行为,那
么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相分歧准则,原告则完全能够向案外人温国强推行还款义务。

在没有其它商定的状况下,没有理由既承认了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属于被
告向原告领取借款的行为,又否认了原告向案外人温国强返还款项的行为不是还款行为。

让原告承当二次返还款项的行为重大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正准则。

因此,原告不承当对被告的还款义务。

审判长、审判员,以“抱负为根据,以法律为原则”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灵魂和基础。

而公平正义又是拟定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基本准则。

在该案中,被告以原告出具的借
条为据提起诉讼,其借条的方式要件含有,意思表达明确,但原告对该借款抱负进行了否认。

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要害是要看该借贷的实质要件,即借贷标的物能否实际交付,出借人能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借款人。

从该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由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条,所证明的借款抱负予以否认,被告应当提供补强证据。

而被告未能提供对应的其它证
据予以佐证借贷抱负成立,视为其举证尚未完毕,应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原告提供的
证据分析来看,原告各项证据互相印证,符合证据的逻辑性和生活的常理性,构成了较残
缺的证据链,含有排他性,能够否认该借款抱负,也能够证明被告的丈夫没有将借贷的标
的物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抱负。

因此应认定被告丈夫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咱们认为,原告应领取利息为:78000×%=
3、被告在诉状中请求“按月息 2 分”规定原告领取利息,没有抱负和法律根据
原告是遵纪违法的公民,不赞成“高利贷”的遵法行为,如果被告主张“按月息2分”,是典型的“高利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
告诉【银发[]30 号】》第二条规定:“严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
肃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无关规定,遵照自愿互助、诚实信誉的准则。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正当支出的自有货币资金,严禁吸取别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单方协商拟定,但单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品位贷款利率的 4 倍。

超出上述原则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对于高利贷行为,该告诉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本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状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刻考察、核算,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备案侦察;对经考察认定的各类方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果断取缔,予以公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原告的抗辩和诉请,不只要抱负根据,并且有法律根据,依法该当获得支持。

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谨慎思考,并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律师
20xx年 1 月 7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