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关于装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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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关于装修的条款如下:
第十五条装修及添置物品
1. 承租人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增添附属设施设备或其他变动,应事先
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承担相关费用。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进行任何装修、改造或增添物品。
2. 承租人进行装修、改造、增添附属设施设备或其他变动的,应当确保行为合法、合规,不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且不对租赁物造成损坏。
如因承租人的装修、改造、增添物品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3. 租赁期间,承租人添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装饰品等,均归承租
人所有。
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并将其所有物品搬离租赁物。
如未恢复原状或未搬离物品,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4. 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物内外随意涂鸦、张贴广告、悬挂物品等,不得损害租赁物
及周围环境。
如违反本条规定,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出租人应确保租赁物符合承租人正常经营或居住的使用需求。
如租赁物存在不
符合使用需求的状况,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整改要求。
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进行整改。
如出租人未按约定整改,承租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6. 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
如出租人无正当理由
干涉承租人的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停止干涉,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或终止
1.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品等归还给出租人。
如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归还,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费用。
2. 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如未按照约定办理,出租人有
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并将其所有物品搬
离租赁物。
如未恢复原状或未搬离物品,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租人应按照约定退还剩余租金。
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出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以上条款是关于租赁合同中装修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租赁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