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套路贷”之一:套路很深,极具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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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一种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的新型黑恶犯罪“套路贷”迅速蔓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套路贷”黑恶犯罪开展了集中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

什么是“套路贷”?它通过什么样的手法使受害者“入套”,并让受害者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对这种套路很深,让人防不胜防的新型黑恶犯罪,公众又该如何识别和防范?

本期“理财”栏目推出《警惕“套路贷”》专题,通过两篇文章让大家认清“套路贷”的套路。

警惕“套路贷”之一:

套路很深,极具欺骗性

本刊记者I汪杨

两年,像这样的新闻频频见诸媒体:

,借了 5000元,损失一套房”、“女生 借贷3000元,1年后涨到69万写绝笔信”、“借款1200,1年后被逼还190万欲跳 楼”、“借给朋友2万元,反背债务800万,无奈抵押房产”、“朋友借款2万元,自己担 保要还120万”……看似匪夷所思,却都是 真实发生的事件。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 “元凶”:“套路贷”。

因为遭遇“套路贷”,被害人身负巨债,受到恐吓、骚扰甚至拘禁、殴打,有的举家 躲藏,有的倾家荡产,有的选择轻生。

“套路贷”,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套路?为 什么会让这么多人陷入其中,甚至还以为 是自己违约,甘愿缴纳违约金呢?

“套路贷”极具欺骗性

“套路贷”,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 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 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恶意制造违约迫 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 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 占受害人钱财的目的。

近年来“套路贷”迅速蔓延,受害者众 多,成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2月26日,公 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 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 情况。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 介绍,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具有很强的 迷惑性和隐蔽性,犯罪手段一般分这四步:第一步,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 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 名义,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这些渠 道,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引诱受害人借款。

第二步,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 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 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包括房 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

受害人签订合同后(往往是虚高借款 合同,即借一押一,借1000元钱,实际上签 订的合同是2000元),犯罪嫌疑人将虚高 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形成“账户资 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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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 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砍头息”就 是借1000元,要砍掉300元利息,实际拿到手的是700 元),受害人能拿到的只是部分钱款。

第三步,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 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它 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 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 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 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 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受害人在压 力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决了燃眉之急,实际上却掉人 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

比如,在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 中,受害人初始借款10000元,为了还款,在不到一■年的 时间内,先后又向6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债务累积 达1650万元。

第四步,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 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 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比如泼油漆、堵锁眼、跟踪滋扰、威胁恐吓、电话骚扰等;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 转帐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 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別

“套路贷”极具欺骗性,犯罪团伙事前假借民间借贷 之名,迷惑受害人借款;事中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恶意垒高债务;事后利虚假证据制造经济纠纷假象,将 虚构债务合法化,导致一些受害人认为“欠债还钱天 经地义”,在法律面前“自愿吃亏”,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 报案。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指出,“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区别,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 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 产的目的。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 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 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 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 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 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 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 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社会危害极大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指出,“套路贷”黑恶 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 害极其严重。

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 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下,很 快就背负上了巨额的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 能卖房还贷;有的受害人被迫退学,离家出走躲避债务;有的受害人走投无路,被逼自杀。

二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 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 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 的借款合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 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一 些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等多种违法犯罪

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 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的非 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动辄达到 上万人以上,且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更大。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对蔓延迅速、危 害严重的“套路贷”新型黑恶犯罪开展了集中打击,打掉 了一大批从事“套路贷”的黑恶团伙,铲除了一大批犯罪 窝点。

从公安机关披露的具体案件中,公众能得到什么警 示?又该如何增强识别和防范的能力?请看《警惕“套路 贷”》之二。

责任编辑:汪杨Email: 2660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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