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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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
的一罪”。

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
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
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
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
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
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
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
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

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
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
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
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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