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护卫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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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安全护卫队是在学校保卫处指导下,由学生自愿组成的校园安全保卫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保卫部门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

第三条学生安全护卫队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胜任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生安全护卫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下设若干小队,分别负责不同区域的安全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学生安全护卫队队长职责:
1.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护卫队各项工作的开展;
2. 负责队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
3. 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汇报护卫队工作情况;
4. 协助学校保卫处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安全护卫队副队长职责:
1. 协助队长开展各项工作;
2. 负责队员的日常管理;
3. 负责小队的日常巡逻和秩序维护;
4. 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七条学生安全护卫队小队职责:
1. 负责所辖区域的巡逻和秩序维护;
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3. 协助学校保卫处处理突发事件;
4. 参与队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成员选拔与培训
第八条学生安全护卫队成员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工作部门共同组织。

第九条成员选拔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
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巡逻工作;
4. 学业成绩良好,无违纪记录。

第十条成员培训:
1. 新队员入队前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岗前培训;
2. 定期组织队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3. 定期进行体能训练,提高队员的身体素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巡逻制度:
1. 学生安全护卫队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
2. 巡逻队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
3. 巡逻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十二条事件处理制度:
1. 学生安全护卫队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
2. 学校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安全护卫队成员表现突出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学生安全护卫队成员违反纪律,经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安全护卫队成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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