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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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持有的银行存款以及随时可以变现的各种票据。
不包括涉及费用支出的资金,涉及费用支出的资金适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综合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各部门无权管理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代收客户保险费和理赔款解付、缴存风险保证金
(一)审批权限:代收客户保险费和理赔款在到帐后三个工作日内解付,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缴存风险保证金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业务部业务员提出付款申请(缴存风险保证金由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缴款申请)→业务部负责人审核→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资金在银行账户之间调动和票据贴现
(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申请并签字→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对外投资、股东分红以及借款(含委托贷款)给股东单位或
股东外单位
(一)审批权限:1.对外投资和股东分红:由总经理(董事长)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审批。
2.借款(含委托贷款)给股东单位或股东外单位:由总经理(董事长)根据借款协议(委托协议)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申请并签字→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缴纳税款
(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提出申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五、其他临时资金使用:
(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六、资金使用必须填写“现金管理付款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员工借款
一、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向单位借款。
因出差、采购等特殊原因需要借款的,必须进入系统制作“借款单”,经批准方可借款。
二、员工的借款须在借款后三个月之内办完报销和还款手续。
三、严格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对超过三个月不结清的,公司有权全额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四、员工借款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借款人制作借款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会
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票据管理
一、票据包括承兑汇票、定期存单、其他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
二、所有票据由综合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第七条银行开户和销户管理
银行开户和销户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审批权限: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均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报集团审批(备案)。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出纳填制开立银行账户审批单(见附件2)或撤销银行账户审批单→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集团审批(备案)。
第八条银行印鉴管理
一、为保证资金安全,银行印鉴设财务专用章、总经理(董事长)名章两枚。
公司对所有银行账户只设一套银行印鉴。
印鉴由专人分开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负责保管,董事长名章由综合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二、印鉴管理人员用印前必须审查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否则印章管理人员不准用印。
如有违反,追究其责任。
三、印鉴丢失或被盗,应在发现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影响公司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
四、印鉴保管人请假或出差期间,要将所管印鉴交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保管,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确保公司的资金业务正常进行。
五、有资金审批权的人不允许掌管银行印鉴。
第九条有关规定
一、不许垫付保险费和理赔款等资金。
二、不许对本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三、使用资金走审批流程时,只能自下而上,不能自上而下,更不能越级审批,审批单上不能出现某一级是空白的现象。
审批流程上各级签字人签字时都必须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不能只签名不表示意见。
四、业务发生时,有权签字人在外不能及时签字审批,经办人须电话请示签字审批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可以先办理,但事后必须及时补签。
在这种情况下,下一流程签字审批人在签字审批前,须与上一流程签字审批人进行电话确认。
违反审批权限和流程的批件,综合财务部不得付款,否则,追究其责任。
五、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主办会计编制,不允许出纳员编制。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要进行审核,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应严格控制员工借款,如果因借款审批不严谨、不细致而导致借款无法收回,发生了损失,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综合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