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法律第四部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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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一)
– 1.追訴權之時效期間(刑80-追訴權,因下列期間 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 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 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 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 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
4-1刑法體系
• 刑法的內容 • 刑法法典 • 特別刑法 • 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
• (一)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為限,是謂罪刑法定主義
• (二)行為後之法律有變更(刑2條1項-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有責性
1.犯罪行為人 2.犯罪的實行行為 3.行為結果 4.因果關係 5.被害人
將違法行為與行

行為違反法律,
要 也就是說,行為
為人連結,使行 為人承擔一定的
成 是法律所不允許 成 法律效果
立 的。

有 罪
6.行為情狀
阻卻 理由
阻卻 理由
1.依照法令
1.期待可能性

2.依命令履行職務
2.無責任能力
成 立
– 1.舊法本已從新從輕主義規範之 – 2.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刑法改採從舊從輕主義
• (三)犯罪成立之要件,包括構成要件該當、違法 性、有責性
4-2刑罰的目的
• 應報理論 • 嚇阻理論 • 教育理論 • 綜合三種理論
刑法目的圖示
應報理論
刑 罰 的 嚇阻理論 目 的
教育理論
是對犯罪人的一種報復行為。有「以牙 還牙,以眼還眼」的意味在。 甲(加害人)揍乙(受害人)一拳 在此理論下,乙可採取的方式就是揍甲 一拳
實質競合與想像競合
– 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倂合處罰之(刑50),是 謂實質競合犯,不以一罪論
– 2.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55), 是謂想像競合犯,即以一罪論(裁判上一罪)
– 3.裁判上一罪‚原尚包括牽連犯,連續犯,惟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已刪除牽連犯、連 續犯之規定
刑罰的類別
3.業務上正當行為 4.正當防衛
3.對違法性無認識 4.過失
無罪
5.緊急避難
減輕或不罰 減輕或不罰
4-4刑罰的種類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和拘役 • 罰金 • 沒收和褫奪公權
自首(刑62)
– 1.舊法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減輕其刑(必減)
– 2.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則修正為得 減輕其刑
時效(二)
– 2.行刑權之時效期間(刑84-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 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 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 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 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
如果同時觸犯好幾個罪名,法官會個別宣判科 刑,但真正要執行的時候,則會綜合處理。當主刑 不同時,只處罰最重的,例如同時被判死刑和無期 徒刑,只執行死刑。但若是同時被判兩個有期徒刑, 一個二十年,一個十五年,那麼可以加在一起,但 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至於同時被判多個漲D或多 個無期徒刑,當然只執行一個就夠了。另外,從行 則是另外執行。陳進興被判五個死刑,只執行一次 就好了。
• 刑法分則 • 三種法益 •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三種法益
• (一)保護國家法益之罪
– 自刑法分則第一章(內亂罪)至第十章(偽證及誣告 罪)
• (二)保護社會法益之罪
– 自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至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 (三)保護個人法益之罪
– 自刑法分則第二十二章(殺人罪)至第三十六章(妨 害電腦使用罪)
反對
1.所犯的罪刑已到讓人無 1.不夠人道,生命不可
法接受
剝奪
2.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 避免發生枉死(冤獄)
3.若將行為人關進監獄裡, 3.死刑不能作為壓制犯
國家還需用預算養他
罪率的手段
4-6累犯、緩刑、假釋
• 累犯 • 緩刑 • 假釋
累犯(刑47)
– 1.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4-5死刑、宮刑、鞭刑
• 死刑該不該廢除? • 贊成死刑論 • 反對死刑論 • 台灣仍保留死刑 • 要不要引進宮刑和鞭刑?
各國死刑呈現分布圖
顏色註解 •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規定死刑
死刑,廢?不廢?
支持
– 2.累犯,加重本刑至1/2
緩刑與假釋
– 1.法院得宣告緩刑者,必須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刑47條1項)
– 2.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 宣告失其效力(刑76)
– 3.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 十五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由監獄報 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刑77條1項)
正犯與共犯(二)
– 4.共犯與身份 • (1)因其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 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 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31條1項)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 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刑31 條2項)
犯罪行為認定的程序
構成要件
違法性
刑罰不只是在事後懲罰犯人,更是想要 在事前透過嚴刑峻罰,嚇阻潛在犯罪者 ,不要以身試法。有「殺雞儆猴」的意 味在。 殺人者,處死刑
刑罰不僅是為了處罰犯人,更是為了教 育犯人,使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也 讓他們學會了一技之長,將來能夠養活 自己。 不可以殺人放火,要有同理心……
4-3犯罪是否成立
• 第一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 • 第二階段:違法性 • 第三階段:有責性
阻卻違法是由
1.依法命令之行為(刑21條1項) 2.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刑21條2項) 3.業務上正當行為(刑22) 4.正當防衛(刑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 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 ) 5.緊急避難(刑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 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4-7易科處分與保安處分
• 易科罰金 • 易服勞役和易以訓誡 • 保安處分 • 吸毒與勒戒所
保安處分類別
感化教育 禁戒
強制治療
目 藉感化以改 禁絕戒除不良
的 善其惡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嗜好,以根除 犯罪的原因
治療傳染病
對 未滿14歲而 煙毒犯、酗酒
象 不罰者

未滿18歲而
減輕其刑者
犯285條之罪
期 3年以下 間
煙毒犯6月以下 到治癒好為止 酗酒犯3月以下

刑刑
從 刑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 加至二十年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遇 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 計算
沒收
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終身
生命刑 自由刑
財產刑 名譽刑
思考一下
陳進興殺人強姦無數,最後被判了五個死刑,請 問應該如何執行? 答案: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可對無期徒刑者施以假
役或罰金之本刑宣告者釋
(較輕微之犯罪)
由法院以裁判定之
屬於司法行政處分,由
典獄長報請法務部,無
須經裁判程序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1.無期徒刑為二十年 2.有期徒刑為所餘的刑 期
思考一下
連續強暴犯「華岡之狼」楊性受刑人犯下37起強暴 案,被判處16年有期徒刑,請問他何時可以假釋?
刑法的法益
國家
頒 布 刑法典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內外妨 亂患害 罪罪公
務 罪
偽公妨賭妨鴉 造共害博害片 文危風罪性罪 書險化 自 罪罪罪 主

殺傷詐譽妨竊 人害欺罪害盜 罪罪罪 名罪
4-9國家法益的罪
• 危害國家存立的罪 • 危害國際關係的罪 • 危害行政公正的罪 • 危害司法公正的罪
國家法益
故意與過失(一)
1.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者,是謂直接故意(刑13條1項) •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謂間接故意(刑13條2項),又稱未必故意
故意與過失(二)
2.過失分為有認識過失及無認識過失 • (1)行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 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是謂無認識過失(刑 14條2項) •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 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是謂有認 識過失(刑14條2項)
未遂犯
–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25條1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 限,並得按既遂犯之減輕之(刑25條2項)
– 2.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刑26),是謂不能未遂(不能犯)
– 3.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 止其結果之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 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 為者,亦同(刑27條1項),是謂中止犯(中止未遂)
的 其危害社會
以及一技之長
對 心神喪失人、精 習慣犯、常業犯、 受有期徒刑以
象 神耗弱人或瘖啞 遊蕩成習犯罪者、 上宣告的外國

懶惰成習犯罪者 人
期 3年以下 間
3年以下
不受限制
處 受處分人的家庭、 公私營的農場、工
所 學校、精神醫院 場、習藝所、教養
或其他處所
院或其他勞動處所
4-8刑法分則與法益
責任能力
–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18條1項) –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行(刑18條2
項) – 3.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18條3項) – 4.精神狀態(刑19-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 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 5.身理狀態(刑20-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保護管束
觀護保護其行為, 使其過適法生活
假釋人、受緩刑宣 告人、代替其他保 安處分
3年以下
處 有家庭式、 相當處所,醫
所 學校式、軍 院或勒戒所為
營式

公私立醫院、痲 瘋療養院或其他 相當處所
警察機關、自治團 體、慈善團體、本 人的最近親屬或其 他適當的人行之
保安處分類別
監護
強制工作
驅逐出境
目 藉監禁保護以防 培育刻苦耐勞德行,預防犯罪
答案: 根據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
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 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另外77 條也規定,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 制診療,不得假釋。由於楊性受刑人已經服滿一半刑期, 也已經受過強制治療,經評估不會再犯,而且還考上台大, 雖然社會上很多人反彈,但最後終於獲得假釋。不過必須 戴上電子監測器,以免其亂跑再犯。
– 4.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93條2項)
給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犯人
短期的有期徒刑
長期的有期徒刑 或終身監禁
緩刑 假釋
緩刑與假釋的區別
目的
對象 決定者 期間
緩刑
假釋
1、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 1.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
2、判決確定,在還沒有執 2.執行部份刑後,讓行
行前,不執行行為人的刑 為人提前出獄
危害國家存立的罪→例:內亂罪、外患罪
國 危害國際關係的罪→例: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 家 表、侮辱外國旗章、違背中立命令 法 益 危害行政公正的罪→例:妨害投票罪、貪污罪
危害司法公正的罪→例:逃脫罪、僞證罪、誣告 罪、湮滅證據罪
思考一下
全台灣的行政首長都有領特別費,可以用這些特別 費去作公關,請別人吃飯或包紅包。但若隨便拿發 票拿去報領特別費,算不算是貪污?
正犯與共犯(一)
– 1.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包括二人以上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 2.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刑29 條1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29條2項)
– 3.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30條1項),幫助犯之處 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30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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