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宇等诉唐旭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刘晓宇等诉唐旭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9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欣华姜晓健杨海
【审理法官】梁欣华姜晓健杨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艳丽;刘晓宇;唐旭卓
【当事人】高艳丽刘晓宇唐旭卓
【当事人-个人】高艳丽刘晓宇唐旭卓
【代理律师/律所】刘波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邹爱军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波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邹爱军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波邹爱军
【代理律所】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艳丽;刘晓宇
【被告】唐旭卓
【本院观点】高艳丽、刘晓宇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起始日实际为2018年11月20日,最后一次微信转账记录的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且高艳丽、刘晓宇在二审庭审中称,2019年10月24日,唐旭卓与高艳丽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高艳丽、刘晓宇没有还款行为,应认定其提交的转款记录为对调解书确认的欠款金额之前的还款,与本案唐旭卓在原审时主张的应还借款没有关联性。2019年3月20日,薄超、刘晓宇签订的还款协议中载明,“乙方(刘晓宇)于2019年3月31日还款甲方(薄超)200000元整……”显然,双方约定的是刘晓宇于2019年3月31日还款20万元,并非如高艳丽、刘晓宇在二审庭审中所称已经还了20万元,根。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唐旭卓银行转账及其与高艳丽的微信记录显示,高艳丽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17日向唐旭卓微信转账1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并于2019年8月31日向其银行账户转账3.3万元,附言中标注:“利息3000,欠款3000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艳丽因购置房屋向唐旭卓借款50万元,高艳丽于2017年10月18日为唐旭卓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双方签名,后唐旭卓用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高艳丽的账户分四次转款共计50万元。2018年9月9日,经唐旭卓、薄超夫妻二人与高艳丽、刘晓宇夫妻二人共同确认,双方债务累计至2018年8月24日的金额为93万元,因高艳丽、刘晓宇已偿还40万元,尚欠金额为53万元,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形成了《还款协议书》,四人签名,唐旭卓、薄超和高艳丽捺印。高艳丽、刘晓宇上诉称该还款协议的金额计算有误,所列借款项目数额相加少于93万元,应以所列款项相加的数额为准,并提出,其中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唐旭卓、薄超与高艳丽、刘晓宇经营美发店的投资款。唐旭卓称该协议没有将所欠款项列全,但是金额是准确的。该协议内容及借贷金额
由双方确认后签名并捺印,应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2018年7月24日高艳丽与唐旭卓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高艳丽对唐旭卓说:“我借你房款50万元,车7万,还荣旺天下的房子剩余贷款17万,兴业行用卡3万,民生信用卡5万,交行1万,店股份里10万,一共93万,现在还首付15万,贷款20万,剩余58万—转5万”,可以佐证该还款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且高艳丽自认将10万元列入借款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美发店实际经营,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签订该还款协议后,因高艳丽、刘晓宇有还款事实,在2019年3月20日,薄超与刘晓宇、高艳丽,2019年4月4日,唐旭卓、薄超与高艳丽、刘晓宇又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并确认应还款数额为37.5万元。直至2019年10月24日,双方经长春市南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结果为高艳丽应还款32万元。该调解协议书应认为是高艳丽真实意思表示,其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应对唐旭卓负还款责任。唐旭卓称其为促成调解,自愿放弃5000元借款,实际欠款金额为32.5万元,其称在2019年4月4日双方确认欠款37.5万元后,高艳丽、刘晓宇又还款5万元,但依据本院前述查明的事实,高艳丽、刘晓宇实际还款5.5万元,而非5万元。截至2019年10月24日签订调解协议时,高艳丽、刘晓宇欠款32万元,该调解协议所确认的欠款金额符合客观事实,高艳丽、刘晓宇应向唐旭卓偿还本金32万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高艳丽、刘晓宇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高艳丽、刘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被上诉人唐旭卓借款3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唐旭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高艳丽、刘晓宇负担2972.5元,由唐旭卓负担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95元,由上诉人高艳丽、刘晓宇负担5312元,由被上诉人唐旭卓负担8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20: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旭卓与高艳丽、刘晓宇系朋友关系,高艳丽、刘晓宇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9月份协议离婚。2017年10月18日高艳丽与唐旭卓签订借款协议,高艳丽向唐旭卓借款500000元用于购置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香水湾小区的一套房屋,高艳丽承诺用款时限至2018年4月18日,约定半年利息为15000元,到期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共计515000元,到期后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加收0.5%利率。到期后,高艳丽没能按约定偿还借款。2019年4月4日,刘晓宇、高艳丽二人与唐旭卓和案外人薄超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再次确认了借款金额为375000元,高艳丽、刘晓宇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捺印。2019年10月24日,高艳丽与唐旭卓自愿协商,长春市南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编号为长南诉调字x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高艳丽共欠唐旭卓人民币320000元于2019年11月24日前还清,高艳丽给付完毕后,双方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唐旭卓为达成此协议而放弃了5000元。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高艳丽没有按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的期限履行。唐旭卓诉来本院,要求高艳丽、刘晓宇偿还欠款325000元。以上事实,有唐旭卓与高艳丽、刘晓宇双方的陈述及唐旭卓提供的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易明细清单、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高艳丽与唐旭卓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019年4月4日的还款协议书中刘晓宇、高艳丽二人在还款协议书中签字、捺印,二人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唐旭卓要求高艳丽、刘晓宇偿还借款3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唐旭卓要求给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5000元,因双方在最后一次确认的还款协议中已经确定了欠款金额,故不予支持;对刘晓宇主张其中10万元系投资款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晓宇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系离婚后出具而不予认可之主张,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