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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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号】冀财金企〔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金企〔2020〕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现将《河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19年度实施绩效试评价,评价结果不作为任何参考依据,仅为掌握
我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际经营情况。

二、对2020年度实施绩效试评价可适当放宽标准,在最终得分的基础上加10分进行等次评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县级(含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应按设区市要求的时间?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设区市财政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于10月20日前完成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附件:河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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