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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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1、单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依法应当通知其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案外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无关财产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0、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11、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不适用假释犯。
法院对假释犯,不能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2、刑讯逼供罪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情况,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13、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14、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5、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等申请来启动。
16、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产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技术侦查措施并不需要经过转化就能在法庭上适用。
1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19、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
20、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3、因为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4、甲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5、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26、询问被害人的规则同询问证人一样,所以只要将询问证人的规则直接适用即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7、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田间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决定不能上诉也不能抗诉,只能申请复议。
28、《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没收药品并处罚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
29、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按照法律,只有在被侵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
1、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2、法律的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
3、《宪法》对于文化生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和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4、《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宋刑统》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不仅仅包含刑事内容,也包含民事内容。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5、1928年《人民代表法》使英国实现了男女平等具有选举权,实现了真正的普选。
6、法国1830年宪法是协定宪法。
7、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8、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而不是文化权利。
9、对省政府规章的审查由省人大常委会而非省人大审查。
10、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两届限制。
11、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12、马克思认为,社会决定法律,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具有物质制约性。
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复杂。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冲突的化解,维护阶级统治上。
13、弃世属于死刑。
14、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15、美国《联邦宪法》在正文中并没有对人权进行规定,而是用修正案进行补充。
1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
17、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划分设立。
18、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19、关于引渡,由最高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最高院对高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20、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2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
22、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3、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24、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的是单一制。
25、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26、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27、船舶起伏后继续航行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属于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
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存的,如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要实现的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有先后顺序的:必须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2、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竞存而言,如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要实现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不存在先后顺序的:可以选择先执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也可以选择执行人保。
3、对于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对延长后增加的主债务,不承担责任。
4、遗嘱的形式包括5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由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
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需要由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6、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由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8、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9、被告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传唤其应诉。
公告期满后被告仍不应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0、只有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才由军事法院管辖。
不动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原则。
11、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2、第三人撤销之诉找的是原法院。
该诉属于形成之诉。
13、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但和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没有必然关系。
14、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15、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重审。
16、二审法院不得二次发回重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只能查清事实后改判。
17、执行异议: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十五日内审查;(1)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2)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不服,十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8、申请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9、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0、《承诺函》不构成保证;
2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2、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因此,只有在形成不了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才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25、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6、公司是否需要验资,由公司内部通过章程进行约定。
27、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但并未要求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28、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9、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30、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3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而非公司自行审计。
32、由执行合伙事务权利的合伙人才能够对合伙人业务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33、丢失票据,仅仅会造成票据权利行使障碍,而非确定性地丧失票据权利。
3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讯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讯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36、仲裁前申请保全的,只能向法院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主观的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3、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司法人员进行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属于规范的要素。
国家工作人员是客观的要素,而非主观的要素。
4、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
就对象错误而言,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认定。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过同意犯罪构成。
具体符合说,必须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相一致,才是既遂。
5、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情况。
事情的故意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6、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刑法只处罚一方的对向犯。
比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片面的对向犯不成立共犯。
7、片面的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由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8、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未满16周岁绑架致人死亡,判定的不是绑架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因为他的年龄对绑架行为不负责。
11、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监守自盗”
12、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3、混合式诉讼构造是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的。
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14、申诉权:
(1)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述。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2)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述。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
(3)对生效裁判的申述。
1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6、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7、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第2种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监外执行的,如果收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作出收监执行。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8、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9、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0、只有证人拒不出庭才可以强制出庭。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约束的仅仅限于证人而非鉴定人。
22、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3、对下列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或者已满75周岁的;(3)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保证人帮助被告人逃匿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法条并无要求其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赔偿。
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24、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机关是检察院,但是释放和变更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2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6、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7、二审不能提起反诉;
28、二审中调解的结果是导致一审裁判视为撤销。
29、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0、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31、死刑复核: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32、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