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井上下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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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井上下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定稿)
编制日期: 年月日
执行日期: 年月日
审批意见
1、必须认真组织贯彻学习该措施,所有人员必须熟知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执行,服从指挥。

会审单位及人员签字
机电科:生产部:
安监科:调度部:
通防科:机电副总:
安全副总:地测副总:
生产副总:经营副总:
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
经营副矿长:矿长:
会审日期:年月日
学习贯彻记录
学习时间:学习地点:贯彻人:参加学习人员承诺签字
1、认真按照技术措施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2、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施工。

3、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杜绝“三违”、文明施工。

煤矿企业井上下防灭火安全
技术措施(定稿)
经安全计量监测站鉴定,矿井属Ⅲ类,不易自燃,矿井防灭火以防外因火灾为主,综合考虑井下作业环境复杂,经常受到瓦斯、煤尘等自然灾害的威胁,矿井虽无自燃发火的内因火灾威胁,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发生各种外因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为防止井上下火灾事故发生,将事故消灭在初级阶段或有效防止事故扩大,特编制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火灾防治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员:各专业副总及部室工区负责人
2、职责分工
(1)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负责指挥者,在总工程师和矿山兼职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救援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切实可行的作战计划。

(2)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定救援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切实可行的作战计划。

(3)各有关的副矿长:根据救援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援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并由安监部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定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4)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矿长,负责组织人员检修主扇风机,确保其正常运转,负责受灾区域内停送电工作,及时救援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5)通防部:按照制定的切实可行作战计划,根据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6)部室工区负责人:负责查清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地报告给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救援和灾害处理任务。

(7)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人数等情况报告给矿长、总工程师、值班矿长、矿山兼职救护队及矿其他领导和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8)供销部部长:及时购买必须的救援器材,并根据矿长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9)运输工区区长:负责受伤人员及时运送井上;保证救援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援需要。

(10)生产部部长: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各项有关工作。

(11)安监部部长:协助安全副矿长救灾、安全警戒、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和事故分析处理。

(12)医务室主任: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妥善安置和及时救治及其它生活事宜。

(13)保卫部部长:负责事故救援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程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二、火灾防治范围
矿井所有的生产区域、地面洗选系统、木厂、餐厅、澡堂、宿舍等人员集中作业地点。

三、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
1、皮带运输系统、洗煤系统、井上木料场、澡堂、宿舍等。

2、水平中央变电所和中央泵房。

3、各采区提升绞车房。

4、所有敷设电缆巷道。

5、采掘工作面、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

6、各采区变电所、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
井底车场等。

四、井上下火灾防治措施
1、木料场、矸石山及垃圾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2、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区内。

3、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地面建筑物、木料场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并定期对其功能进行检查,对失效的及时进行更换。

6、机电部、安监部、办公室定期组织部室人员对职工宿舍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大功率设备。

7、矿井必须有地面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矿井井下必须有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系统可与防尘系统共用一趟管路,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8、进风井口装设防火铁门,如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主要变电所及泵房装设
防火铁门。

9、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井下易发生火灾的地点配齐灭火器、沙箱,保持完好能随时使用,消防供水系统可靠。

10、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1、在井下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1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

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
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6)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7)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3、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2)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4、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
井口房内。

(2)井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设在生产水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中,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15、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2)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16、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7、加强井口收身管理,严禁入井人员携带烟、火。

18、必须使用防爆放炮器放炮,严禁明火放炮、动力放炮和糊炮、并严格按规定长度封实炮泥。

19、严格执行井下放炮制度,必须采用矿用安全炸药和电雷管,并严加管理。

20、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21、风筒、皮带必须使用有阻燃抗静电合格产品且取得阻燃抗静电试验报告,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22、电气设备防火措施:
(1)井下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不失爆、不得明火操作电气设备。

(2)配电硐室、配电点均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所有机电硐室和有机电设备的场所,应配备不导电的消防器材,如干砂、干粉、灭火器等。

(4)井下高低压开关及起动器的各种保护要齐全而且灵敏可靠,任何人不得甩保护,如开关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再行送电。

(5)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23、防止电缆着火措施:
(1)不得使用非矿用电缆和不合格的矿用电缆。

(2)严格工艺措施,按规定选用材料,保证电缆的热补或冷补质量。

(3)正确维护悬挂电缆,防止机械损伤。

不压埋、不成堆存放电缆。

(4)在电缆附近不放置易燃物品如油脂等。

24、防止胶带输送机着火措施:
(1)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运输工区必须对新购进的输送带进行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检验检测,保证输送带及相关辅助设施的使用安全。

(2)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使用单位每班对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进行试验,保证带式输送机在非正常运行时能够自动保护停机,防止出现摩擦着火事故。

(3)在输送机附近进行焊烧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中要明确防火注意事项和保护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监部要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跟踪监管,保证施工安全。

(4)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及时调整输送带的松紧程度,防止出现打滑现象。

(5)在带式输送机运转过程中,要及时检查托辊,发现有异常声音的托辊要及时更换;在输送机停机后,操作人员不能离开输送机现场,须对输送机全长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火灾苗头。

(6)定期按照标准要求对滚筒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轴承正确安装和使用;按照“定期、定人、定点、定质和定量”的“五定”润滑要求,润滑滚筒轴承;发现滚筒和轴承座处有异常声音时,要及时检查确认和检修。

(7)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及沿线安装的电缆要与带式输送机保持安全的运行距离,严禁带式输送机输送带或运行部位摩擦电缆。

除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电缆外,其它电缆严禁固定在皮带架上,固定在皮带架上的电缆线应使用扎带牢固固定,带式输送机使用单位电钳工人员要每天对沿线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操作司机要每班对沿线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8)加强对带式输送机系统的检查和清扫,及时对沿线驱动部位运动部件上及周围进行检查,清除淤泥、煤矸石、输送带纤维等杂物,防止高温运动部件引燃可燃物。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死角部位,特别是托辊、滚筒上的异物,防止长期遗留摩擦引燃。

(9)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10)带式输送机机头位置应配置消防沙箱、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等消防器材,由操作司机每班进行检查并交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可用。

(11)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机头位置也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并保持完好可用。

25、防止液力偶合器喷油着火措施:
(1)使用以水为介质的液力偶合器。

(2)使用好维护好溜槽,避免溜槽卡刮和过急弯曲。

(3)避免溜子返货、上槽漏煤、压煤的现象。

(4)不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并按规定位置安装易熔塞。

26、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必须设置防火铁门。

27、井下各工作场所安设电话,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及时汇报调度室。

28、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本职工作区域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29、每季度对井上、下防火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现场灭火救灾和避灾的原则和措施
发生火灾时,现场及附近人员要依靠自身救灾和避灾的知识和能力,现场采取正确的救灾和避灾措施,积极开展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避灾危害扩大。

1、及时汇报:矿井发生火灾害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向井上调度室汇报,同时通知可能被涉及地点人员在值班
领导、安监员、班组长带领下组织撤离灾区。

2、积极抢救:火灾发生后,灾区人员应沉着冷静,分析判断灾情及发展蔓延趋势,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并安全的措施,利用现场能灭火的物资,进行现场灭火,尽可能将火势控制在最小或消灭,以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安全撤离:若现场不具备灭火条件或有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应迅速戴自救器撤离灾区,撤离时要统一指挥行动,按避灾路线撤离。

4、妥善避难:在火灾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暂时又撤不出去的情况下,灾区人员要寻找避难场所和有利生存空间,利用风筒或皮带等物资构筑挡火挡烟雾屏闭设施,阻止和延缓火势、烟雾和热浪,并利用消防水管的水进行降温,努力维护和改善环境的条件,树立信心等待救援,切忌盲动。

六、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接到事故报告后矿长应立即组织制定救援措施,了解火灾事故地点、性质和原因,控制入井人员和查清井下人数,接到事故汇报的单位应立即到调度室等待矿长及有关领导的命令进行各种措施的通知。

具体措施:
1、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
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

2、切断火区电源。

3、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其中:在进风口、井筒内及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反风或使用风流短路措施。

如果停风后,也能使风流逆转,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在井下其它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在入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由于火风压而造成的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有瓦斯涌出的采煤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适当增加风量或采取局部区域反风;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察和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其它事未尽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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