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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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
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08
•【字号】常政办发〔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
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预算法》要求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精神,以依法依规履职、完善财政工作制度和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为主线,明晰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模式,增强责任约束,不断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效益化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
坚持政府专项资金服务我市发展战略目标的基本定位,突出以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重点,体现公共财政的理念,发挥政府调控功能,集中财力办大事。
权责对等。
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职能边界和协作关系,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政府专项资金分工协作机制。
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不同属性和要求对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分类,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差异化管理模式,提升管理的精准性和效率性。
注重绩效。
推进事前绩效评估,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健全绩效管理成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3.目标任务
通过改革探索,逐步健全政府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审计监督、绩效管理等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专项属性,厘清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1.严格界定政府专项资金范畴。
政府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政府专项资金具有外部直接受益的属性,支持范围限于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事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基本支出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
政府专项资金按功能属性可以划分为经济发展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保障类、建设维护类等类别。
2.明晰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科学划分和落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项目管理等各环节职责,进一步压实各方
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政府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步审核并报政府批准,按时公布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指导督促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编制并组织评审,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业务主管部门是落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要求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与撤销申请,负责本部门项目库建设与维护,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联合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严格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开展自我监督和绩效自评价等。
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3.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加强政府专项资金涉及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研究,进一步明晰上下级财政关系和职权分工。
属于市级事权的,应由市级财政安排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属于区级事权的,主要由区级财政安排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市区共同事权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原则上市级负责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具体执行管理一般由区级承担。
(二)强化程序控制,规范政府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管理
4.健全新设政府专项资金论证机制。
设立政府专项资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不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严禁设立。
政府专项资金设立应由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提出,申请时应明确政策依据、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并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及执行风险等进行绩效评
估。
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建设维护类专项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财政部门应加强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和审核结果作为政府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起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代拟稿时,涉及新设政府专项资金的,应先行评估论证,并提供相关依据。
5.健全政府专项资金退出和调整机制。
政府专项资金在设立时和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应与政府任期或专项规划相匹配,一般不超过5年。
专项资金到期后确需延期的,应在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交专项资金延期申请,按照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
未经延续审批程序的,到期一律取消。
在政府专项资金执行期内,因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无法完成或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确需调整使用方向、范围或者规模的也应按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
6.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结果,编制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进入目录清单的专项方可纳入预算编制的范围。
经人大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之后批准设立的专项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三)加强清理整合,完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
7.加强政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
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对不符合政府专项资金属性的,以及无设立依据、到期未退出的,要及时清理退出;对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
8.实施政府专项资金分类管理。
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别的政府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支出管理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明确工作重点,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作用。
(四)夯实预算基础,推进项目规划、标准和项目库建设
9.完善财政中期规划制度。
政府专项资金涉及领域要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绩效总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申请的基本依据。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预算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时,要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汇总制定财政中期规划,将财政预算安排与本地区重大发展战略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10.健全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财政部门要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政府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分类,科学设置支出项目,规范项目管理制度,推进业务管理标准化,为建立项目支出标准提供便利条件。
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要经济合理、简便易行,充分考虑流程再造、资源整合、技术进步等节支因素,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总体水平、地方财力状况以及预算安排情况相衔接。
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项目支出标准,研究建立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定期清理和调整机制。
11.完善政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本部门项目储备库,明确项目设立的依据和绩效目标,按照“成熟一项、申报一项”的原则提出预算申请。
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规定开展论证评审,按照“量力而行、保障重点”的原则安排资金预算,跨年度实施项目实行滚动预算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申报前应当依法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其中建设类项目应当依法立项,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预算评审,提高预算科学性和透明度
12.编细编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要同步编制,并同步报送绩效目标。
对于经济发展类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的预算
控制数内,根据项目储备申报情况,明确资金支出方向,确保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可组织申报实施;对于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性质的项目原则上要实施跨年度预算安排方式;对于公共服务类、社会保障类、建设维护类项目要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分地区、分项目”细化预算编制。
13.健全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评审机制。
财政部门要优化资源配置,将所有政府专项资金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根据绩效目标论证结果、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级。
对综合评级为差的,取消或暂停安排该专项资金预算;综合评级为一般的,相应扣减该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农业、生态文明、人才等重点领域支出,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根据推进改革需要和确需保障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14.健全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公开机制。
建立项目预算与绩效目标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机制。
经人大审议后的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给业务主管部门。
除按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等信息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预算执行,完善预算动态调整机制
15.落实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
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重大执行问题和风险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认真组织推进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申报、审批、监督、验收、考核等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一季度完成项目申报程序。
16.完善预算动态调整机制。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阶段要做好资金下达,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跟踪分析绩效运行信息。
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实施条件改变、实际支出进度差、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等情况,要动态调整年度预算,
推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各政府专项资金应确保预算指标在6月30日前分解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下达预算的项目,财政将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使用。
年度终了,除未实施完毕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及政府采购质保金外,政府专项资金当年度结余资金收回财政部门,不再结转至下年度支出。
17.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
加强涉企、涉农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的整合优化,所有涉企(社会组织、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专项通过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申报受理,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支付。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信用审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避免重复申报,同时跟踪资金使用绩效。
(七)创新扶持方式,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18.规范无偿奖补方式。
严控经济发展类政府专项资金的无偿奖补方式,无偿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无偿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经济社会贡献和设定目标挂钩。
19.提高政府直接投入效率。
对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和宣传展览培训等专项支出,应优先通过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节约财政投入,提高基本建设、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0.优化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方式。
现有涉企专项资金要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更多采用“资金改基金”等方式支持引导,通过直接投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对扶持对象进行注资,实现扶持目标。
涉企专项资金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行基金化运作,并逐步提高。
(八)加强监督评价,增强政府专项资金安全保障
21.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监督体系。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健全监督体系,做好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
资金使用的主体,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出与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取得和使用合规合法;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真实性的审核,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管,保证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通过专项核查、调研的方式强化专项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审计部门要对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部门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2.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机制。
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执行完毕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自评。
财政部门加强部门绩效自评的指导和复核,并对重大政策、项目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要加大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相挂钩,对绩效好的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要整改提高,对绩效差的专项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
23.建立政府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制度。
政府专项资金被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使用的,责任部门负责追回相应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建立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通过依法依规限制政府专项资金申报、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是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增强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切实提升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加强沟通协作。
各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有机融合的工作合力。
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3.加强督促落实。
政府审计监督部门要综合评判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情况,严格督促落实。
加大依法依规情况审查和绩效评估,全面提升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施行前我市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