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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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
2019-07-26
⽇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
《⽇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定的⽰范作⽤。
作为⼀个毫⽆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学习之外,⼏乎别⽆其它选择。
在⽇本法制⾛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
可以说,⽇本是⼤陆法系在欧洲⼤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近现代⽇本民法典的发达史,可以追溯到⼗九世纪六⼗年代末期翻译外国民法的活动。
其后经历了学习法国民法模式、法典论争到采纳德国模式确⽴现⾏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战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
在这样⼀个进程中,虽然有许多因素也曾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但与其他国家的民法法典化过程相⽐较,其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却给我们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
谢怀栻先⽣曾经提到,⽇本民法与政治因素有着亲密关系。
我认为,⽇本民法之近代化与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上德国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仅是不容忽视的,甚⾄可以说是起着最⾄关重要的决定作⽤。
⼀、⽇本民法近代化的原动⼒来⾃于改正不平等条约和脱亚⼊欧的政治⽬标。
⽇本地处东亚,是⼀个传统的东⽅国家,⾃古以来便深受中国传统政治⽂化理念的影响,是⼀个⽐较典型的中华法系国家。
与中国⼀样,⽇本历史上缺少民法传统,所谓律法,均指刑事或⾏政管理法⽽⾔。
⼗九世纪五⼗年代,处在幕府封建统治之下奉⾏锁国政策的⽇本也遭到了来⾃西⽅资本主义列强的⼊侵且在其强⼤压⼒下,曾先后与美、荷、俄、英、法等国签订了通商贸易条约,在这些条约⾥,都不同程度的被强⾏加⼊了“治外法权”的内容,从此⽇本失去了司法主权的独⽴和关税⾃主权。
西⽅列强要求治外法权的借⼝,是认为⽇本固有的封建法制不符合近代法治的要求,是野蛮落后的法制,因⽽怀有不安感,不愿意接受其管辖。
就⽇本⽅⾯⽽⾔,由于包含有治外法权内容的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不仅是民族的屈辱和不幸,同时也由于被剥夺了关税⾃主权,极⼤地损害了它的经济利益,于是改正条约成为⽇本政治家们的强烈愿望。
⽽列强提出改正条约的前提是⽇本实现法治的近代化即构建起欧式的司法系统和编纂法典 .为了满⾜列强的要求,达到改正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的,⽇本便不得不在最短的时间⾥开始⼤规模⽴法,实现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
所以富井政章说:“在法学尚未发达的今天,短期内成就如此庞⼤的⽴法事业,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
” 就这⼀点,当时领导⽇本法务⼯作的江藤新平说得更清楚:“帝国今⽇的急务在于确⽴国家独⽴的要素的司法独⽴的基础,司法权独⽴的基础的确⽴、完备法治国的组织,在于贯彻条约改正的⽬的。
” 因此,我们可以说,⽇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是改正不平等条约这⼀当时最⼤的政治因素推动的结果。
⽇本民法的近代化进程是在明治维新后开始启动的,⾸先从翻译外国民法⽂献开始。
1870年在司法卿江藤新平的直接指挥下,开始了⽇本翻译外国民法⽂献的⼯作。
作为⼀个急进主义者,按照江藤的想法,是在直接翻译外国法典的基础上迅速实现民事⽴法的⽬的,先以之应付列强的要求以便废除不平等条约,然后再对法律慢慢修改以求适应⽇本的实际需要。
为了强调快速⽴法,江藤新平频频催促,甚⾄命令箕作麟祥“误译⽆妨,唯求速译”。
可见当时要求改定条约的⼼情之急迫。
追求改正条约固然是导致⽇本民法近代化和法典化的原动⼒,但实际上,⽇本明治维新政府并没有把眼光只是停留在摆脱不平等条约上,他们是想通过法制的近代化,通过条约的改正,达到富国强兵,⾛上欧式的近代化发展道路,最终达到与欧洲列强⽐肩⽽⽴的⽬标。
后来的历史证明,⽇本以法制的近代化为⼿段确实实现了政治经济国家⽣活整体上的“脱亚⼊欧”梦想,成为列强俱乐部在亚洲的成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的民法制定,不仅是为其短期的政治⽬标所推动,⽽且还为其长远的政治⽬标服务。
⼆、“⼀君万民”的国家政体是⽇本民法典选择德国模式的决定因素
⼗九世纪中后期⽇本发⽣的明治维新,是⽇本从旧式的封建国家向着近代式的资本主义国家演进的关键,从性质上讲可以说这是⼀次资本主义的改良运动。
但这⼀次改良不仅没有废除封建的天皇君主制,反⽽是在恢复天皇权威的旗号下进⾏的。
分析其深刻原因就在于:
第⼀,明治维新的主要倡导者来⾃于封建统治集团内部,如所谓的“维新三杰”⽊户孝允、西乡隆盛和⼤久保利通,均是强藩的藩⼠出⾝;⼜如明治维新在封建集团内部的主要⽀持者如三条实美、岩仓具视等⼈,虽然怀着改⾰和富国强兵的愿望,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封建意识的影响也是不太可能的,他们都是天皇政体的坚定拥护者。
第⼆,明治维新是仰仗天皇的权威推⾏起来的。
众所周知,⽇本的近代政治⾰新经历了⼀个尊王攘夷-尊王倒幕-“王政复古”-明治维新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尊王”即借助天皇的权威或者说实现⼤政奉还天皇是贯穿始终的中⼼思想。
天皇制度在⽇本实⾏有数千年的历史,从幕府时代开始尽管天皇已沦为傀儡,⼤权由将军控制,但天皇在道义上仍旧有很强的号召⼒。
倒幕的维新派因找不到别的能够对抗幕府的⼒量,只得拾起天皇的旗号。
因此顺理成章的“⼀君万民”,⿎吹主权在君的思想,便成为维新派论证其合理性和进⼀步推⾏其改⾰举措的理论根据。
第三,建⽴以天皇为⾸,在天皇的名义下展开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是近代⽇本政治体制⾰新的最⼤特⾊。
在维新之前,⽇本虽名义上由幕府统⼀控制全国,但实际上往往强悍的地⽅⼤名藩镇势⼒并不⼀定完全听从将军的号令,所谓的“雄藩”还可以⾃由的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本全国处在名义上统⼀实际上割据的状态之中,与此同时,因为长期天皇的暗弱,⽇本缺乏统⼀的思想基础。
维新派的领袖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去寻找⼀个维护全国统⼀的偶像。
为此,伊藤博⽂曾经在制定⽇本宪法的枢密院宪法制定会议上提出,⽇本要建⽴宪政,必须确⽴国家的机轴,在排除了将宗教作为国家机轴之后便想到了皇
室,他说:“在我国,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
” 所以,伊藤博⽂领导起草的宪法也把注意⼒放在确⽴皇室为国家机轴上。
他说:“此宪法草案⽤意于此,⼒求尊重君权并尽量不加束缚……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权为机轴,⽽完全不加毁损,不敢以彼欧洲分割主权之精神为据。
当然与欧洲某些国度中之君权民权共同者相⽐,其道理各异,此为⽅案之⼤纲。
”
第四,1871年10⽉8⽇,明治政府派出以右⼤⾂岩仓具视为⾸,有⽊户孝允、⼤久保利通、伊藤博⽂等⼈参加的使节团,赴欧美诸国进⾏考察,先后访问了美国、英国、法国、⽐利时、荷兰、德国、俄国、丹麦、瑞典、意⼤利、奥地利、瑞⼠等12国。
岩仓使节团出访的⽬的之⼀是为改⾰和健全⽇本国内体制⽽调查欧美先进诸国的制度与设施。
为探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模式,具有⽇本现代化开端的重要意义。
岩仓使节团⼀⽅⾯认同英国的
⼯商⽴国模式,也同意美国的教育普及模式;另⼀⽅⾯,对于政治体制,还没有真正树⽴起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的出⾝于武⼠阶级的使节团成员,⾯对欧美各不相同的政治体制,他们认为德国⽐英美法更有参考价值。
之所以德国政治体制吸引住使节团,原因⼤致有:其⼀,普鲁⼠刚刚通过普法战争战胜了相对更为发达的法国,这对刚刚为改正条约⽽与美英交涉失败、迫切希望摆脱列强控制的⽇本来说,⾮常具有实际意义;同时普鲁⼠宰相俾斯麦对使节团热情招待,并⼤⼒⿎吹发展军事,⽤武⼒维护国家尊严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他们。
使节团成员久⽶邦武写道:“德国以通商增其武⼒,其武⼒虽在国外并不甚显,但已以此为国是。
此点反⽽与我⽇本酷似。
研究此国之政治风俗,⽐研究英国之事情得益尤多。
” 其⼆,普鲁⼠完成了德意志帝国的统⼀,建⽴了以皇帝为⾸的、由官僚专政的中央集权国家,既没有动摇皇帝的⾄⾼⽆上的地位和权威,⼜能够保证具有改⾰思想的官僚们⼤⼑阔斧的推⾏他们的政治策略。
其三,在当时的普鲁⼠和德意志帝国,乃是⼀个后发的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与⽇本⾮常相似,这⼀点也是使节团感兴趣的,因为要⽇本⽴刻就去向英、美、法这些发达国家学习,差距太⼤,正如⽊户孝允所说:“英美法等国(⽐⽇本)先进⼏倍,(⽇本想模仿)也是⽆法赶上的。
” 法国刚刚发⽣推翻第⼆帝国的⾰命建⽴民主政治,这显然让使节们不安,被认为不符合⽇本国情,英国的君主⽴宪也不能满⾜⽇本的需要,所谓使节团认为均不⾜以效仿。
经过权衡之后,岩仓使节团认定德国的集权政治体制最符合⽇本的实际。
负责考察政法的⽊户孝允
说:“尤当取者,以普国为最”。
以后在⽴宪过程中作为负责起草⼯作的法制官僚最⾼⾸领井上毅也⼗分倾倒于普鲁⼠,事实上,他关于法律、宪法的知识都来⾃于德国专家。
1880年3⽉,他详细阐述了把普鲁⼠宪法推荐为⽇本应该学习的宪法的主张:“普鲁⼠于1850年颁布之国家宪法乃政府创⽴之初,即给与⼈民并获得⼈民同意之宪法,此与其他各国内乱之后,⼈民逼迫,向政府要求之宪法不可同⽇⽽语也。
现今之⽇,德国政府与国会之间互相扶持,因⽽富强之果得冠欧洲之⾸,此亦其建国政体不失其宜之故也。
” ⽽当时的德国不过是⼀个由容克贵族地主把持的带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受到⼀些资产阶级影响⽽⽤议会粉饰门⾯,按官僚制度建⽴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国家。
因此,岩仓使节团把德国的集权主义宪法体制引进了⽇本,同⽇本固有的天皇制嫁接建⽴起集权主义政治体制,这就是近代⽇本的天皇专制主义统治。
这样的君主制思想和建⽴君主制国家的决⼼,既然已经成为⽇本国家近代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各项制度和社会⽣活,包括为国民的商品经济⽣活提供⾏为规范的民事法律,都围绕这⼀中⼼为其服务就成为在所难免的了。
因此⼀⼋九三年为修订带有民主主义⾊彩的旧民法典⽽专门设⽴的以伊藤博⽂任总裁的法典调查会,作为⾸相的伊藤博⽂亲⾃拟定民法典修订的规程,其中明确提出:法典应采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按照萨克森民法的编别安排。
所以,“⼀君万民”的君主制政体构想,是促使⽇本民法典最终⾛向德国模式的政治决定因素。
当然除此之外德国民法结构严谨、逻辑连贯、易于模仿的因素;德国民法具体规则技巧⽅⾯较之于法国民法具有后发优势等等,也对⽇本民法典最终选择德国模式有所影响,但我以为,政治因素仍然是最根本的。
正如加藤雅信所说的那样:“法是社会和政治的产物,因此它要发挥出⼀定的社会和政治职能” .
三、家国主义的政治观念决定了明治⽇本民法典诸多具体内容的封建性
⽇本民法典在结构形式上模仿德国民法典,仅仅是完成了民法典服务于国家宪政体制的第⼀步,它要真正全⾯地为政治服务,就必须在内容上贯彻以政治为中⼼的精神。
⽇本民法典就是从维护封建的“家制”、旧的继承制度、封建的⼟地关系等⼏个⽅⾯来进⼀步维护君主制的政治体制的,其中家族国家主义观念⼜是联结君主制政体与绝对主义家制的纽带。
⾸先,天皇制要求有⾂民对天皇的绝对敬畏和服从,绝对主义的家族制度是培养和维系这⼀敬畏之情的有效⼿段。
伊藤博⽂说:“维新前我国处于⼀种其他⽂明国⽆法类⽐的特殊状态。
⾃古以来我国民⼈种、宗教、⾔语、感情皆相同,⽽与海外诸国隔绝,独⾃继承⼏百年来传说及封建制度之惰性,⼀家亲族关系甚为错综,成为社会组织的枢轴,加之宗教及道德上的主义、信仰使君⾂、⽗⼦、兄弟、朋友之间的仁义、忠信、孝悌之德极其严格,⽇本⾂民在此间恰如⼀⼤乡党,从⽽举国呈现⼀种家族相亲的状态。
” 这说明国家就是按家族的原理来构建的,天皇可以在其中拥有家长般的权威,这⼀权威不仅⽤于维护家族的统⼀,⽽且被纳⼊伦理范畴⽽不必受法律的约束。
因为它要求⾂民有⽆条件地归属意识,对天皇国家⾃发与⾃愿的服从,并充满崇拜与温情,成为以忠孝为本的忠⾂⾚⼦。
这是⼀个靠⽆形的⼒量统治的精神王国,权威在这⾥是⽆限的和绝对的,它希冀的是⼀种从⾁体到灵魂的全⾯的慑服。
可见,家族制度与天皇制度是⼀以贯之的,是维系天皇制的民间基础,为了和忠于天皇的政治制度相适应,规定以孝为主的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即“家庭的天皇制”,就成为《⽇本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了。
所以1898年第⼆次《⽇本民法典》,亲属和继承部分⼤量采⽤的是⽇本旧有的带有浓厚封建⾊彩的以武⼠阶级的家族制度为基础的严格的家长制的家族制度。
加上若⼲资本主义原则便形成了⽇本明治民法特有的亲属继承法律制度。
《⽇本民法典》第732条定义了家族的概念,规定凡以亲族关系⽽聚居者构成家族,家族设户主。
⽇本民法典所谓的户主绝⾮⼀个空名,⽽是享有许多实际的权利,包括家产管理、家业经营、家族和分家的指挥权、先祖的祭祀权、家名的保持权等等,户主握有的对家属及其事务的实际管理权⼒,如:户主有指定家族的居住之权(第749条),家属有违反这⼀指定者,户主有权将其驱赶出家族;户主有家属婚姻或收养的决定权,家属违反户主意志擅⾃婚姻或收养,户主在⼀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其赶出家族(第750条);户主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抛弃,必须依法律规定⽅可变更(第752条),可见户主权更类似于⼀种公权⼒⽽⾮简单意义上的私权;在继承法部分,既有财产继承的内容,更⾮常有特⾊的确⽴了家督继承制度,家督继承是取得户主权的⽅法之⼀,⽬的在于使这种封建家族制度传续下去。
通过维护家族的秩序,既强化了忠孝⼀如的伦理观念,⼜建⽴国民对天皇、对天皇国家的恭敬忠顺之情,同时也是对当时声势⽇隆的民权思想和民主意识的沉重打击。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以家族国家思想为基础的民法典竭⼒维持家族制度的政治⽬的之所在。
⽇本1898年民法典不仅通过家制维护君主制度,还通过物权制度维护封建性的⼟地关系、维护封建经济基础。
这⼀点集中体现在法典保留了永佃权。
在债权法和其它财产权领域,明治民法典采纳了近代化的尊重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制度,它体现了⾃由资本主义保护私⼈所有权、保护契约⾃由的思想。
其实这些规定也是有其政治意义的。
⽇本维新的⽬标就是效仿英国,追求富国强兵,追求与欧洲列强⽐肩,殖产兴业也是他们的追求,在相对远离国家政治根基、⽽⼜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商业的领域,这样的放松与容忍是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也于他们有利。
因此,1898年的⽇本明治民法典就是⼀个结合了若⼲近代民法理论和封建主义思想,资本主义的财产法和封建主义的⼈⾝家族法相混合的民法典。
四、所谓“法典论争”在本质上就是⼀场绝对主义与⾃由民主主义的政治⽃争
众所周知,⽇本民法典的出台并⾮⼀帆风顺,⽽是在激烈的⽃争中诞⽣的。
⾃从直接翻译法国民法典的尝试⽆疾⽽终后,⽇本⼜聘请了法国法专家波⽡松纳德担任政府法制顾问,负责起草⽇本民法典。
波⽡松纳德于是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他⾃⼰的⾃由主义法理念,为⽇本制定了⼀部带有较多⾃由主义⾊彩和法国民法典模式的⽇本民法典。
但是这⼀部民法典刚刚出台便遭到了很多⽇本学者的强烈反弹。
这就产⽣了⽇本民法史上著名的延期派
与断⾏派之间的法典论争。
关于这场论争的本质,⽇本学者有很多研究,有从思想基础研究的、亦有从学者各⾃的阵营或从政治背景⽅⾯进⾏研究的。
⼈们认为,这场民法典论争既有英美法学者与法国法学者之间为争夺学术领地的学阀争⽃的意义,⼜有⾃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之间的理论分歧的性质,还有⾃由主义与绝对主义政治主张的⽃争,有的学者认为,历史法学派与⾃然法学派的不同法观念构成这场法典论争的主要⽅⾯,因此,其学术意义与德国的法典论争不相上下,我以为,⽇本围绕旧民法典展开的所谓“法典论争”,其实质是⼀场政治⽃争,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
我们可以从这场论争双⽅的阵营组成、⽃争的焦点以及决定⽃争最终命运的因素各⽅⾯加以论证。
⾸先看⽃争的双⽅⼈员。
在法典论争中的断⾏派,⼤多数是法国法的⽀持者,他们以“和法法律学校”为阵地,坚决主张⽴即实施带有民主主义⾊彩的“旧民法典”。
其代表⼈物除了旧民法典的起草主持⼈法国⼈波⽡松纳德之外就是曾经留学法德的梅谦次郎。
波⽡松纳德是⼀位思想先进的法学家,他的很多思想超越了当时他所处的时代,例如他主张租赁权为物权,主张废弃⽇本固有的家族制度⽽建⽴近代婚姻家庭制度,不仅表现出他的超前思维,⽽且说明他是⼀位具有近代法治理念的⾃然法学者;作为波⽡松纳德的⽀持者,梅谦次郎也是⼀位深受民权思想影响的具有资本主义民主主义思想的⼈,以⾃由主义⾃然法学者⽽著称。
他们与⾃由民权派相结合,主张旧民法典应该迅速实施,其实质是希望全⾯引进欧洲近代法律体系和思想,迅速在⽇本建⽴起以⾃然法学思想为指导的民主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举荡涤旧有的封建性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可见他们更像是⼀群激进的⾰新者。
作为断⾏派的反对者,延期派则是以英国法学者为主体,表⾯上看似乎是主张英国式的经验主义法律理念优越于法国法,仅仅是⼀个学术上的分歧⽽已,但在实际上表现了英国法派对英国式君主⽴宪体制的羡慕,体现了他们改良主义的倾向,⼀⽅⾯他们有发展资本主义⼯商业的愿望,另⼀⽅⾯并不希望改变既有的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所谓“淳风美俗”。
他们的核⼼⼈物虽然是穗积陈重,但穗积陈重的弟弟穗积⼋束起到关键作⽤,他所撰写的《民法出⽽忠孝亡》的论⽂,⽐较系统的阐述了他的国粹主义保守思想,抨击旧民法典的进步思想,成为延期派代表性著作。
其次,从双⽅⽃争的焦点来看,集中在对家族制度尤其是对家长制为中⼼的封建家族制度的不同态度上。
从江户幕府中期以来⽇本的家族关系仍旧存在,家长制也还没有废除,但作为倾向来看,随着商品⽣产的发展,家长制逐渐削弱了,在下层市民如⼿⼯业者、商⼈和农民之间,长⼦继承制并不⼀定受重视,⼦⼥结婚也相当⾃由了,这⼀倾向随着明治维新资本主义的进⼀步发展⽽得到推⼴。
按照⾃由主义学者福泽谕吉的主张,希望改造⽇本旧有的以家长制为核⼼建⽴起来的家族制度,⽽以平等的夫妇为中⼼加以重构,以便达到消灭家长专制特权,建⽴民主式的家族,实现家族制度近代化的⽬的。
波⽡松纳德主持下的旧民法典家族法部分正是体现了这⼀主张,这部民法典形式上虽然承认了以长⼦继承制为核⼼的家长制,但实际上是承认了以夫妇为中⼼的家族制,削弱了家长的实质权⼒,这⼀⽅⾯体现在法典形式上⼀反东⽅式的先家族后婚姻的顺序,⽽采⽤先规定婚姻、再规定亲⼦关系,最后规定家长权和家制的欧洲式排列顺序;另⼀⽅⾯在内容上则体现为家族成员有独⾃的财产所有权和结婚、居住的⾃由,没有绝对承认家长的居住指定权、婚姻否决权等实质性权⼒。
这可以说是旧的家长制家族制与新的夫妇中⼼的家族制的结合,同时也可以说是民主主义和民权思想在家族制度、民法典上的反映。
旧民法典的这⼀⾰新成果,成为延期派着⼒攻击的对象,所谓“民法出⽽忠孝亡”指责这⼀家族制度是“极端个⼈本位的民法,欲以此剔除三千余年的信仰”,认为:“我国是尊祖训,重家制之邦,权⼒与法均⽣于家,……所谓家长权神圣不可侵犯,理由源于祖先的神灵神圣不可侵犯,家族中⽆论长幼男⼥,⼀是服从其威信和权⼒,⼀是赖于其保护。
” 穗积⼋束与延期派固守⽇本三千余年的家长制家族制度,把它说成是优越于万邦的⽇本独有的好传统,⽆疑有国粹主义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种政治上保守的观念,是对民权主义的反对,他们坚持维护家长的威信和权⼒,最终的政治意图当然还是要维护天皇专制的政治体制,抵御民权思想对天皇制度的消减作⽤。
此前的⼀⼋⼋九年由江⽊衷、奥⽥义⼈、⼟⽅宁、冈村辉彦、穗积⼋束等⼈发起,有松野贞⼀郎、伊藤悌次、中桥德五郎诸⼈联名发表《法典实施延期意见》,从七个⽅⾯对旧民法典进⾏了责难,他们认为,波⽡松纳德民法典⼀是败坏了伦常,⼆是缩减了宪法上的命令权,三是违反了预算原理,四是⽋缺国家思想,五是搅乱了社会经济,六是变动了税法的根源,七是法典强⾏推⾏学理。
可以看出,他们攻击旧民法典的核⼼理由仍旧是以绝对主义家族观和国家观为基础的,所谓“败坏了伦常、搅乱社会”,实际指的是民法典破坏了⽇本⽴国的基础-家长权⾄⾼⽆上的绝对主义家族制度;所谓“⽋缺国家思想、缩减宪法上的命令权”云云,⽆⾮是要说明家长权的尊严是神圣⽽不可动摇的,正如天皇⼤权神圣不可侵犯那样,侵犯了家长权就是动摇了天皇制度、“⼤⽇本帝国”的根基。
因此家族制度作为延期派与断⾏派⽃争的焦点,体现了绝对主义与⾃由主义的对⽴的本质。
第三,从决定这场⽃争命运的因素来看,政治势⼒起到了举⾜轻重的作⽤。
⾸先,从政治背景上看,⽇本旧民法典诞⽣的⼏年,正是⽇本⾃由民权思想得到发展的⼏年。
进步思想家福泽谕吉、提出过“天不造⼈上之⼈,也不造⼈下之⼈”的天赋⼈权思想,有⽇本的卢梭之称的中江兆民则⼤⼒宣传共和思想,对⾰命的民权运动有重要影响。
这些进步思想家和某些主张宪政和议
会制的政治家的民主活动与⼈民⼤众的⾰命⽃争相结合,促使⾃由民权运动在⼗九世纪70到80年代在⽇本辉煌⼀时。
⼀⼋⼋⼋年即⾃由民权运动最后辉煌的那⼀年,旧民法典完成。
可以说,⽇本旧民法典是与⾃由民权运动相伴⽽⽣的。
它深深打上⾃由民权的思想烙印也就不难理解了。
不过,⾃由民权运动的发展始终遭到保守的⽇本政府收买、分化⽡解和强⼒镇压,在⼩农经济破产、农民阶级分化、起领导作⽤的政党被⽡解的情况下,到⼀⼋九零年,短命的民权运动已是明⽇黄花,政府极⼒⿎吹绝对主义国家观、并通过⼀系列对外扩张政策,在国民中煽动沙⽂主义,绝对主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天皇制度和天皇政治体制得到了巩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延期派的胜利,实际上是绝对主义国家思想对⾃由民权运动的胜利,是天皇专制镇压民主思潮的胜利。
旧民法典被延期,标志着启蒙思想在⽇本的失败。
其次,在这场⽃争中,政治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
⽇本学者筱塚昭次指出,⽇本旧民法规定了⼀夫⼀妻制,这是对当时⽇本上层社会的⼀个冲击,因为当时⼤多数议员都是多妻者,仅此⼀点,议会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法典,这⼀说法虽然偏激,却道出了事情的实质。
不仅如此,主导⽇本政治⽣活的主张学习德国宪政体制的⼤官僚伊藤博⽂、井上馨、井上毅等⼈此时已经稳固了他们的政治地位,当发现旧民法并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主张时,便断然让尽速出台民法典的愿望让位于保证绝对主义政治模式的需要,他们也站在延期派⼀边反对旧民法的实施。
因此,带着民主主义⾊彩的旧民法典遭到政府和议会⼀致的反对便理所当然了。
最后,双⽅还通过组织⽀持⾃⼰观点的议员在议会内部通过论战以获得⽀持,可见法典论争的双⽅也有动⽤政治⼒量为⾃⼰张⽬的⼼态。
这样,在⼀⼋九⼆年的⽇本帝国议会上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民法商法延期案。
从以上各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这场论争中延期派的胜利绝不仅仅是学术的胜利,也不是英美法的胜利,⽽是绝对主义政治家的胜利、也是政治因素作⽤的结果。
「注释
参见谢怀栻著《⼤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三期,⼜见谢怀栻著《关于⽇本民法的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升味准之辅:《⽇本政治史》(第⼀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60页。
[⽇]加藤雅信:《⽇本民法百年史》,加藤雅信等编《民法学说百年史》之序章。
三省堂1999年版,第5页。
[⽇]加藤雅信:《⽇本民法百年史》,加藤雅信等编《民法学说百年史》之序章。
三省堂1999年版,第5页。
[⽇]富井政章:《民法原论》,转引⾃渠涛著《⽇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
参见[⽇]中村雄⼆郎:《近代⽇本的制度和思想》,未来社1999年版,第41页。
[⽇]穗积陈重:《法窗夜话》。
参见⼀⼋⼋⼋年伊藤博⽂在枢密院宪法制定会议上的演说。
转引⾃⽇本历史学研究会编《⽇本史史料》(4),岩波书店1997年版,第205页下。
[⽇]信夫清三郎著,吕万和、熊达云、张健译:《⽇本政治史》(第三卷),上海译⽂出版社1988年第⼀版,第200页。
[⽇]⽥中彰:《明治维新》,岩波书店2000年版,第114—116页。
[⽇]久⽶邦武:《美欧回览实记》,转引⾃升味准之辅著,董良果译:《⽇本政治史》(第⼀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8页。
转引⾃杨孝⾂:《⽇本政治现代化》,东北师范⼤学出版社1998年第⼀版,第38页。
[⽇]信夫清三郎:《⽇本政治史》(第三卷)。
上海译⽂出版社1988年第⼀版,第108页。
参见杨孝⾂:《⽇本政治现代化》,东北师范⼤学出版社1998年第⼀版,第38页。
[⽇]穗积陈重:《法窗夜话》。
[⽇]⼩岛武司著,王志勇译:《⽐较法在移植外国法律中的第⼆任务》,载沈宗灵、王晨光编《⽐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学出版社1993年第⼀版,第50页。
[⽇]加藤雅信:《从民法典的制定看法与政治的关系》,渠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津淳⼀郎:《⼤⽇本宪政史》第三卷,原书房1969年版,第85页。
转引⾃武寅著《近代⽇本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版,第88页。
武寅:《近代⽇本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版,第88页。
参考北京⼤学法律系编《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参考资料汇编》,1979年版以及《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下册),1980年版。
参见[⽇]加藤雅信:《⽇本民法百年史》,加藤雅信等编《民法学说百年史》之序章。
三省堂1999年版,第8—15页。
[⽇]⾼岛平藏:《民法学的岁⽉》,敬⽂堂1981年版,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