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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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我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程序化、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第二条中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学校部门(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要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学校整体工作思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实施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具体内容,学校可以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

第七条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规章制度时,可以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立项建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立项建议的内容包括:

1.规章制度的名称;

2.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3.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八条立项建议得到批准后,相关部门(单位)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起草。

规章制度的起草过程应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 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2. 对规章制度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3. 在此基础上,撰写规章制度草案;

4. 将草案初稿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5. 汇总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草案。

第九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单位)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

几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起草部门(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会议。

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在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之前,应实行全校公示。

审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 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冲突、重复;

4. 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5.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不符合以上审核内容的规章制度草案,或经负责起草的部门(单位)与相关的部门(单位)充分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按照《中国传媒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无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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