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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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答案
《民法学》(1)(2)补修课作业评讲(1)
三、简答题
1、简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区别。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人身关系则具有非财产性,其人格与身份不能估价。

(3)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外)。

人身关系
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却具有专属性,即人身利益只能由其主体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3.应注意的问题:
2、简述法律事实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3、简述公平原
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公平,不得欺行霸市,搞独家垄断。

(2)民
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
经营活动中公允,不得非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

(4)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
合理,一般是有过错才承担;一方过错则由单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各自相应承担;双方
都无过错可合理分担。

(5)司法机关调整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四、论述题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这是民法最基础、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

即民事行为须是当事人自愿为之,一切行为由当事人自己安排
决定,并自行承担其意思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3)公平原则。

即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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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实信用原则。

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侵害
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得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
之间利益处于平衡状态。

(5)公序良俗原则。

即要求行为人参与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国
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和起码的伦理要求。

(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即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正当善意,不得专以损害他人和社
会为目的。

五、案例分析题
1、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
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
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
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
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
构成要素。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
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
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
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
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
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2、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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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1)法院
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1)《民法通则》第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
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
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学》(1)(2)补修课作业评讲(2)
三、简答题
1、简述监护关系终止的事项。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关系终止。

2、简述法人的内涵。

(1)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体;(2)法人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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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3、简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3)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发生继承;(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送养子女给他人。

四、论述题
论述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1)法人是组织体,自然人是血肉体。

法人作为“人”是法律为了特定目的拟制的产物。

(2)法人权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首先二者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一样,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设立,终于撤销或者解散。

设立与撤销属于民事法律的“人的行为”。

其次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生命体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能力。

再次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但是不同法人因其设立目的不同仅得在其各自业务范围内做事。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跟
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一样,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间及范围上一致。

五、案例分析题
1、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
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
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
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
拒绝赔偿。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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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
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
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
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2、小刚今年17周岁,在一家电器公司上班,月收入200元。

在一天骑自行车上班的
途中,小刚因忙于赶路,不慎将迎面走来的某中学的学生赵飞撞倒。

与赵飞同行的夏阳(15周岁)见自己的同学被撞倒在地,上前不由分说朝小刚的头上猛击两拳,小刚当即被打昏。

经医生诊断,小刚为轻微脑震荡,小刚住院半月后,初步恢复。

住院期间共花去医
疗费、住院费600元。

赵飞左脚踝被撞成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共花去住院费、
医疗费1300元。

赵飞的父母要小刚负责赔偿1300元的医疗费用,小刚则以自己尚未成年,且自己也
因此被打为由,拒绝赔偿。

赵飞的父母便找到小刚的父母,说小刚还未成年,他的父母还
负有监护责任,儿子不赔,父母就应负责赔偿。

小刚的父母则认为自己孩子不是故意撞人
却挨打,自己孩子的医药费倒是要先与对方论个清楚。

赵飞的父母说小刚不是赵飞打的,
要赔也该找夏阳,不该找赵飞。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问:(1)赵飞的医疗费用应由谁赔偿?(2)小刚的医疗费用应由谁赔偿?
(1)《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民法关于劳动成年制的规定。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2条指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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