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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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
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可持
续的发展理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做到科学规划、务实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
求和技术标准,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申请,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
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规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配合勘察阶段的勘查和
测量工作,明确规划设计任务书,按照规划设计纲要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勘查和测量
工艺流程,完善勘查与测量工具与设备,确保勘查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
和地理位置,结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
建设工程所处区域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投资、工程用地、建
筑面积等情况,做出合理的结构布局和空间设计,确保工程建设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文本,完善技术指标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手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
员和现代办公设备,充分保障勘察设计质量的可控性和可追踪性,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勘察
设计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勘察设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促进勘察设计的数字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不足。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要求,对完成的勘察设计文本进行综合检查和审查,确保设计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章勘察设计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提交,必须经过土地规划、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工序,参与工程申报中纲、下纲合同、审定和验收工作,确保勘察设计成果能够得到有效应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和管理要求,编制和提交勘察设计报告、勘察设计绘图、勘察报告、勘察测量数据、设计图、审定文件、完工技术档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真实可靠,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勘察设计项目审查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前,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评估和审查,必须符合科学规划、明确任务书、合理目标、优化方案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必须对勘察设计项目所涉及的资金、技术、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可行性结论。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规避各类潜在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勘察设计项目的高效、安全、可靠。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挖促进科学规范、真实透明、高质量、高效率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权、管理权分离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符合行业标准,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权益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勘察设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劣质、欺骗、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措施,保障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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