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 退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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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退出章程是一个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出机制,旨在规范机构的退出行为,保护各方利益,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制定本退出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退出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定,保护各方利益,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退出条件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合作期限届满且不续约;
合作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机构出现严重财务危机,无法维持正常运营;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退出程序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启动退出程序后,应成立退出工作组,负责制定退出方案,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退出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退出原因及依据;
退出时间表;
教育教学安排;
师生权益保障措施;
财务清算方案;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在批准退出之日起,按照退出方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各项事务,确保师生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退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退出程序合规、有序进行。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应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清算的公
开、透明。

第十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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