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法及相关政策学习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指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
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所在地。 •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 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 代扣代缴、 • 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同时废止。
37个、县级市20个、县33个(其中自治县1个),乡259个、镇618个、街道488个。
来源:
/col/col1632784/index.html
浙江纳税人所在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
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
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
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
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 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
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市维护建设税。
主要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1985)财税字第5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 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7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规程(试行)><契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 2017〕142号)
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 )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 额。 留抵退税额,是指按照规定已经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 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 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 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 增值税税额。
明确了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初衷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具 有典型的“受益”特征,境外单位和个人并未享受境内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此前在实践中存有争 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5〕25号)
主要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72号)
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
《征管公告》第四条: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
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
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根据2020年浙江省行政区划统计表(来源与省民政厅)统计,目前我省(含宁波)共有地级市11个,市辖 区
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征税范围(不征收情形)
《城建税法》第三条: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
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范围
《征管公告》第一条: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主要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 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 求意见稿)》(2021年8月13日前结束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管公 告”)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共计十一条,按照税制平移 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征税范围、 税率未发生变化。
税法大体延续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对 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
征税范围
《征管公告》第二条: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 完的留抵退税额。
《征管公告》第三条: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务机关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天, 纳税人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率(延续保留-现行三档仍不变)
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 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
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 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 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 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 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 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Hale Waihona Puke 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城建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地确定。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
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已经省政府批准。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 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 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 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确定。
《城建税法》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之前的《城建税法》(征求意见稿)曾考虑取消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的税率,不过最终的《城建税 法》仍然保留了该档税率,以避免增加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于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
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 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 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 五 适、用本其通规知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
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
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
纳税人
《城建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范围
《城建税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
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 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 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
2021
城建税法及相关政策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历史沿革
1985年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
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改为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通过。
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所在地。 •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 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 代扣代缴、 • 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同时废止。
37个、县级市20个、县33个(其中自治县1个),乡259个、镇618个、街道488个。
来源:
/col/col1632784/index.html
浙江纳税人所在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
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
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
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
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 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
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市维护建设税。
主要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1985)财税字第5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 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7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规程(试行)><契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 2017〕142号)
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 )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 额。 留抵退税额,是指按照规定已经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 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 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 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 增值税税额。
明确了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初衷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具 有典型的“受益”特征,境外单位和个人并未享受境内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此前在实践中存有争 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5〕25号)
主要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72号)
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
《征管公告》第四条: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
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
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根据2020年浙江省行政区划统计表(来源与省民政厅)统计,目前我省(含宁波)共有地级市11个,市辖 区
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征税范围(不征收情形)
《城建税法》第三条: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
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范围
《征管公告》第一条: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主要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 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 求意见稿)》(2021年8月13日前结束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管公 告”)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共计十一条,按照税制平移 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征税范围、 税率未发生变化。
税法大体延续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对 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
征税范围
《征管公告》第二条: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 完的留抵退税额。
《征管公告》第三条: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务机关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天, 纳税人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率(延续保留-现行三档仍不变)
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 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
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 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 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 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 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 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Hale Waihona Puke 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城建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地确定。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
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已经省政府批准。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 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 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 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确定。
《城建税法》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之前的《城建税法》(征求意见稿)曾考虑取消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的税率,不过最终的《城建税 法》仍然保留了该档税率,以避免增加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于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
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 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 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 五 适、用本其通规知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
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
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
纳税人
《城建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范围
《城建税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
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 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 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
2021
城建税法及相关政策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历史沿革
1985年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
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改为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