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剂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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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对注射剂(注射液装量检查法、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检查法、注射剂澄明度检查法等)的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2.范围:
适用于对注射剂的内在质量检查。

3.有关责任:
质量监督部、生产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内容:
4.1总则:注射剂系指药物制成的供注入体内的灭菌溶液,乳状液或
混悬液。

以及供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的无菌粉末或浓缩液。

药典中除品种正文项下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应检查“装量”、“澄明度”和“无菌”。

4.2注射液装量检查法:
4.2.1简述:本法适用于50ml及50ml以下的单剂量注射液的装量检
查,其目的在于保证单剂量注射液的注射用量不少于标示量,以达到临床用药剂量要求。

4.2.2仪器与用具:
4.2.2.1注射器规格1、2、5ml,经定期检定合格。

4.2.2.2注射针头。

4.2.3操作方法:
4.2.3.1按下表规定取用量抽取供试品:
注射液装量取用量规定
标示装量供试品取用量(支)
2ml或2ml以下 5
4.2.3.2取供试品,擦净安瓿外壁,轻弹安瓿颈部使液体全部下落,
折断安瓿颈(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每支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配有适宜针头)抽尽,排尽空气,在室温下检视。

4.2.3.3如供试品为油溶液或混悬液时,检查前应先微温摇匀,立即
按(4.2.3.2)项下方法操作,并冷至室温后检视。

4.2.4注意事项:
4.2.4.1所用注射器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校正。

4.2.4.2校正注射器时应配上适宜号数的注射针头,其大小与临床使
用情况相近为宜。

4.2.5记录与计算:主要记录室温,抽取供试品支数,供试品的标示
装量,每支供试品的实测装量。

4.2.6结果与判定:每支注射液的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装量;如有
少于其标示装量者,即判为不符合规定。

4.3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检查法:
4.3.1简述
4.3.1.1本法运用于橡皮塞铝盖玻瓶装或安瓿装的注射用无菌粉末的
装量差异检查。

4.3.1.2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各瓶间装量的一致性,以保证使用
剂量的准确。

4.3.2仪器与用具:分析天平,感量1mg或0.1mg(适用于检查装量
小于0.1g的粉针剂)
4.3.3操作方法:
4.3.3.1取供试品5瓶(支),除去铝盖和瓶签(若为纸标签,用水
润湿后除去纸屑;若为直接在玻璃上印字标签,用适当有机溶媒擦除字迹),容器外壁用乙醇洗净,置干燥器内放置1-2小时,待干燥后,分别编号,依次放于固定位置。

4.3.3.2轻扣橡皮塞或安瓿颈,使其上附着的粉末全部落下,分别精
密称定每瓶(支)的重量,开启容器(注意避免玻璃屑等异物落入容器中),倾出内容物,容器用水、乙醇洗净,依次放回原固定位置,在适当的条件下干燥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一容器的重量,即可求出每1瓶(支)的装量和平均装量。

4.3.3.3复试:初试中,如有1瓶的装量超过装量差异限度规定时,
另取10瓶(支)按(4.3.3.1-4.3.3.2)项下方法复试。

4.3.4注意事项:
4.3.4.1开启安瓿装粉针时,应避免玻璃屑落入或溅失。

4.3.4.2用水、乙醇洗涤倾去内容物后的容器时,慎勿将瓶外编号的
字迹擦掉,以免影响称量结果;并将空容器与原橡皮塞或安瓿颈部配对放于原固定位置。

4.3.4.3空容器的干燥,一般可用60-70℃加热1-2小时,也可在干
燥器内干燥较长时间。

4.3.4.4称量空容器时,应注意瓶身与瓶塞(或折断的瓶颈部分)的
对号。

4.3.5记录与计算:
4.3.
5.1记录每次称量数据。

4.3.
5.2根据每瓶(支)的重量与其空瓶重之差,求算每瓶(支)内
容物重量。

4.3.
5.3每瓶(支)内容物重量之和除以5(复试时除以10),即得
平均装量(m),保留3位有效数字。

4.3.
5.4按下表规定装量差异限度,求出允许装量范围。

注射用无菌粉未装量差异限度规定
4.3.6结果与判定:
4.3.6.1每1瓶(支)中的装量与允许装量范围相比较,均未超过者,
判为符合规定。

4.3.6.2每1瓶(支)中的装量与允许装量范围相比较,超过允许装
量范围的粉针多于1瓶者,判为不符合规定。

4.3.6.3初试结果仅有1瓶(支)的装量超过允许装量范围时,另取
10瓶(支)复试。

复试结果每1瓶(支)的装量与其允许装量范围相比较,均未超过者,可判为符合规定,若有1瓶(支)或1瓶(支)以上超过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4.4注射剂澄明度检查法:
4.4.1简述:
4.4.1.1本法系根据卫生部部颁标准WS1-362(B-121)-91 “澄明度
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制订。

适用于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的澄明度检查。

4.4.1.2本项检查系用目视灯检法检视注射剂中不溶物、析出物或外
来异物,以免异物注入体内引起不良反应。

4.4.2检查装量:
4.4.2.1光源:采用日光灯。

无色溶液注射剂于光照度1000-15001x
的位置,透明塑料容器或有色溶液注射剂于光照度2000-30001x 的位置,用目检视。

4.4.2.2式样:采用伞棚式装置,两面或单面用(图见卫生部部颁标
准)。

4.4.2.3背景:为不反光黑色,在背部右侧和底部为不反光白色(供
检查有色异物)。

4.4.2.4距离:供试品至人眼距离为20-25cm。

4.4.2.5检查:应在避光室内或在暗处进行。

4.4.3检查人员条件:
4.4.3.1视力: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为0.9或0.9以上(不
包括矫正后视力)。

4.4.3.2色盲测验:应无色盲。

4.4.4操作方法:
4.4.4.1水(醇)溶剂型注射液的检查方法按下表规定检查支数抽取
供试品,擦净安瓿(瓶)外壁污痕(或保持外壁清洁),集中放置,检查时按下表规定每次拿取支数连续操作,于伞棚边缘处,手持安瓿颈部使药液轻轻翻转,用目检视。

50ml或50ml以上的注射液按直、横、倒三步法旋转检视。

检查支数、每次拿取支数和检查时限规定
规格检查支数(支)每次拿取支数(支)每次检查时限(秒)
1-2ml 200 6 18
4.4.4.2注射用无菌粉末(粉针剂)的检查方法在超净台内操作,除
特殊品种外,抽取供试品5瓶(支),擦净容器外壁,用适当方法,按各品种的规定,分别加入规定量溶剂使药粉全部溶解后,于伞棚边处轻轻旋转,使容器内药液形成旋流,随即用目检视。

A检查粉针剂澄明度时,若为小瓶装粉针剂,在加溶剂前,应先擦净橡皮塞表面,再将盛有溶剂的注射器针头穿过橡皮塞,注
入溶剂;若为安装粉针剂,则须小心折断安瓿颈,并清除折断
面的玻屑,再加入溶剂。

B安瓿粉针剂在未打开前,应预先反复倒转观察,如发现玻璃屑者作特殊异物论,未发现者再作进一步检查。

C小瓶装粉针剂检查澄明度时,由于针刺橡皮塞的掉屑,不计入色点数内。

D每瓶(支)粉针剂澄明度检查时,溶液在摇匀后如显轻微浑浊,应于室温静置半小时后,再轻轻旋转,不得有可见的烟雾状旋
涡产生。

4.4.5记录与计算:记录检查支数、含有异物支数及各支异物名称,
计算不合格率。

4.4.6结果与判定:
4.4.6.1关于白点,白块及异物等名词概念:
A白块:系指用规定的检查方法,能看到有明显的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质。

B白点:不能辨清平面或棱角的按白点计。

但有的白色物质虽不易看清平面、棱角(如球形),但与上述白块同等大小或更大
者,应作白块论。

在检查中见似有似无或者若隐若现的微细物,
不作白点计数。

C微量白点:50ml或50ml以下的注射液,在规定的检查时间内仅见到3个或3个以下白点者,作为微量白点,100ml或100ml
以上的注射液,在规定检查时间内仅见到5个或5个以下白点
时,作为微量白点。

D少量白点:药液澄明、白点数量比微量白点较多,在规定检查时间内较难准确计数者。

E微量沉积物:指某些生化制剂或高分子化合物制剂,静置后有微小的质点沉积,轻轻倒转时有烟雾状细线浮起,轻摇即散失
者。

F异物:包括玻璃屑、纤维、色点、色块及其它外来异物。

E特殊异物:指金属屑及明显可见的玻璃屑、玻璃块、玻璃砂、硬毛或粗纤维等异物。

金属屑有一面闪光者即是,玻璃屑有闪
烁性或有棱角的透明物即是。

4.4.6.2粉针剂异物毛、点及块的判定,按《澄明度异物对照标准》
判断。

4.4.6.3注射液检查结果的判定:
A按以上装置及方法检查,除特殊品种外,未发现有异物或仅带微量白点者,作合格论。

B油溶剂型注射液中有结晶析出时,经加热、振摇,若结晶不溶者,作不合格论。

C注射剂在出厂检验时,其不合格率未超过5%;贮存期的注射剂,不合格率未超过7.5%(属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注射剂未
超10%);该批供试品判为符合规定。

D如检查结果超过本款C项下规定时,加倍抽样复试。

复试结果,符合本款C项下规定者,该批供试品仍可作符合规定论,如超
过本款C项下规定者,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4.4.6.4注射用无菌粉末、(粉针剂)检查结果的判定:
A抗生素粉针剂:每瓶(支)供试品所含短于0.5cm的毛和
0.2-0.5mm的白点、白块或色点总数未超过下表规定者,该批
供试品判为符合规定。

粉针剂澄明度检查限度规定
规格毛、点总数其中色点数(个)
1g以下或1g 1g以上或2g 2g以上10
12
15
3
3
3
大于或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另取供试品10瓶(支)复试,均
符合上述规定时,该批供试品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B化学药粉针剂:每瓶(支)含短于0.5cm的毛和0.1-0.2mm的白点、白块或色点总数未超过5个者,该批供试品可判为符合
规定。

大于或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另取供试品10瓶(支)复
试,均符合上述规定,该批供试品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C初试5瓶(支)中如发现有特殊异物,应由生产部门经目力检查返工后,重新抽供试品1O瓶(支)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5无菌检查法:见“无菌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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