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PPT 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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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
❖ 1991年制定《民事诉讼法》,2007年、2012年两次修正。
❖ 这三部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对各类诉讼活动程序订立了 完整规范。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办法,警察、法官和检察 官以及律师的职权和责任等,也都有专门的法律。
❖ 诉讼部门法作为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为司法、行政机 关及诉讼当事人、参加人提供了行为准则,对于新闻传 播活动也具有专业规范的意义。
一 公开及其限制
(三)检察事务公开 ❖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对检察工作
享有知情权。 ❖ 检务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制定规范实施
的。 ❖ “检务公开”,就是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守秘密的事
项外,依法可以公开的检察活动都要公开,包括向 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向社会公开主 要就是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
❖ 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 不得从事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 权,不受非法干涉。司法机关的有效决定,所有当 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 须依据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的程序是保证司法 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任何人不得干扰司法程序的 正常进行。
一 公开及其限制
公开审判应当接受公众旁听。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方面。
公开审判制度不仅仅是让民众旁听审判过程,新闻报道 是比民众旁听更为重要的公开渠道。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 定,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 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便利。
❖ 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所以必须公开 进行,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因而传媒的及时而 充分的报道就是必不可少的。
❖ 但是司法又必须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各类 涉案人士包括诉讼双方特别是刑事被告人以及证人、 受害人等的权利也必须予以保障。
❖ 我国有关司法活动的法律构建相当完整。
❖ 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1996年、2012年两次修正;
一 公开及其限制
记者进入法庭是参加“旁听”而不是“采访”。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
录音、录像和摄影。” 审判有严格的程序,有关事实证据和意见的发布必须有
序进行,以免影响审判公正。法院公开在审案件的 信息就是将庭审现场公之于众,新闻记者不应该寻 求向法院和法官获取另外的信息。 法官在公开场合不评论在审案件是国际司法通例。
对未成年犯罪人个人资料保密的规定。
一 公开及其限制
(五)法庭规则 我国三部诉讼法都有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并
对违者进行处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79年制定《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
行)》,1993年修订为《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法庭规则”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未
成年人经法院批准可以旁听;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和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 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 入法庭。
❖ 公开审判制度也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 1954年《宪法》就有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 • 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均有相关规定。
一 公开及其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 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将公开审判制度化。
第四章 新闻与司法
❖ 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 律规定的职权、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 的活动。
❖ 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法 院行使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或 裁定;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包括批准逮捕、提起公 诉、不起诉、抗诉等。
❖ 国际社会公认,接受公开和公正的审判是一项基本 人权。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 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该条还就无 罪推定、辩护权、不无故拖延审判、禁止自我认罪、 错误审判应获得赔偿、和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 是一个需要特别界定的问题。
行为规范,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所谓“内部文 件”,不能作为制裁的依据。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还要把草案向人民公开,交人民讨 论。 我国《宪法》在制定或者修改时,就曾多次公布草案或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一 公开及其限制
(二)审判公开 ❖ 公开审判是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公开审判的实质是
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约束法院和法 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公正。
二 尊重司法独立和人权,反对“新闻审判”
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保 证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而造成滥用权力现象。
一 公开及其限制
(四)保密事项 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含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许报道。 《保守国家秘密法》把“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
国家秘密。 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在司法程序中还会形成许多工作秘密。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还新增了若干涉案信息保密
的条款。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除了规定罪案不公开审理外,还有
一 公开及其限制
❖ 司法公开是民众知情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 所谓公开,不仅是向当事人公开或者向一部分人公 开,还包括通过大众媒介向全社会公开。对于新闻 媒介和新闻记者来说也是授权性规范,即对依法应 予公开的事项享有采访报道的权利。
一 公开及其限制
❖ (一)法律公开 法律是司法的唯一准则。 凡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
2009年“六项规定”是“若干意见”三项公开的原则的 具体化,它们是: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 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根据“若干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 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 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 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之外,其他第一审案件一律公开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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