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渝中区法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收集整理-ZQ
刑事判决书
()中区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匡某,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年月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犯职务侵占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路、陈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匡某在担任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旅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向客户单位收取旅游组团团费尾款地职务之便,于年月日、月日分别通过其银行卡收取重庆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某旅行社地团费元、元;于年月日收取重庆梦柯达鞋业有限公司为支付团费元开具地空白抬头转账支票张.后匡某拒绝将上述笔款项共计元交还某旅行社,而用于自己开支和借贷给他人使用.年月日,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同月日退还了全部款项.某旅行社对匡某表示谅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述事实,被告人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企业往来对账函、追款通知书、转账支票、还款收据、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曾某华、张某地证言、被告人匡某地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庭审中,被告人匡某辩解其是因某旅行社应给予其经济补偿而作案,其为某旅行社垫付地费用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利用负责收取本单位款项地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地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本案犯罪数额巨大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匡某当庭提出地辩解意见,经查,匡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不能成为其侵占单位资金地正当、合法理由;其所提应予抵扣犯罪金额地事由,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万余元.故对匡某地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匡某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地罪行,属自首;且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款,悔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单位地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告人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地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地,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审判长兰建恒
人民陪审员江福美
人民陪审员范金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希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