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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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食堂、超市、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以及与食品相关的其他部门。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到人、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食品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场所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食品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质量标准、价格、供货时间、验收标准等。
第八条采购食品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应商资质、食品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食品验收应按照采购合同、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等要求进行,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储存
第十条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操作应遵循生熟分开、交叉污染防范等原则。
第十三条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生熟分开,易腐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储存。
第十四条食品储存场所应配备防鼠、防蝇、防尘、防潮等设施。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应明码标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应提供清洁、卫生的餐具,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第六章食品安全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原料、加工过程、
储存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接受师生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
第七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