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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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银行账户的合法合规开设和使用。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三)便捷性原则:简化账户开设和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透明度原则:加强账户管理透明度,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设
第四条行政单位根据资金收支需求,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向银行申请开设以下银行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收支业务。
(二)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特定项目资金收支业务。
(三)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性资金收支业务。
(四)其他银行账户:根据业务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开设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开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账户名称应当与行政单位名称一致。
(二)账户用途应当明确,不得混用。
(三)账户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章银行账户使用
第六条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资金。
(二)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要求,办理支付业务。
(三)严禁挪用、侵占、截留、私分财政资金。
(四)严禁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有序。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包括:
(一)账户开设、变更、撤销的审批。
(二)账户使用、资金收支的监督。
(三)账户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
(四)账户管理的内部审计。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确保账户数量合理、用途明确。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实施前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清理和规范。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