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衔制度及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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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警衔制度及管理工作现状的
专题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和改进警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警衔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激励作用,结合《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以及下一步即将开展的规范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工作,在事先统计摸底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当前警衔制度和警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我市公安民警衔级现状
近年来,我局根据《警衔条例》、《警衔管理工作办法》、《首次评定警衔标准》、《选升警衔暂行办法》以及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警衔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凡晋必训”的原则,严格晋授标准,规范申报程序,安排专人全力做好全市公安民警的警衔授晋工作。

目前,我局在编在职民警××人,已授衔××人,试用期××人未授衔。

其中三级警监××人,一级警督××人,二级警督××人,三级警督××人,一级警司××人,二级警司××人,三级警司××人,一级警员××人,二级警员××人。

从年龄结构区分,35岁及以下,三级警督××人,一级警司××人,二级警司××人,三级警司××人,一级警员××人,二级警员××人;36岁至45岁间,二级警督××人,二级警司××人,三
级警督××人,一级警督××人,一级警司××人;××岁及以上,三级警监××人,一级警督××人,二级警督××人,三级警督××人,一级警司××人。

从职务级别区分,三级警监中,副市长级××人,正县职××人,调研员××人;一级警督中,正县职××人,副县职××人,副县级××人,正科职××人,主任科员××人;二级警督中,正科职××人,主任科员××人,副科职××人,副主任科员××人;三级警督中,正科职××人,主任科员××人,副科职××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人;一级警司中,副科职××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人,办事员××人;二级警司中,副科职××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人,办事员××人;三级警司中,科员××人,办事员××人;一级警员中,科员××人,办事员××人;二级警员,办事员××人。

二、当前警衔制度和警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92年《警衔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通过17年的发展,警衔制度对促进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国际同行的广泛交流,当前警衔制度逐渐呈现出职衔不统一、警令不畅、激励作用孱弱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职衔不统一,不利于明确上下级关系。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


衔的首要作用是警察职务级别的体现,使职务低的警察受职务高的警察的领导。

而现有的警衔从上述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已成为了资历章,从警衔上体现更多的是年龄大小和从警时间,体现不出职务大小,这是不科学也是不发达的。

近年来,我局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等渠道,选拔了一批年轻优秀干部到基层科所队主要领导岗位上。

由此,在基层所队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警衔高的是民警,警衔低的却是所队领导,一级警司领导一级警督,甚至有的所队中警督警衔的人员占到了85%以上,老百姓去办事根本分不清谁是民警谁是领导。

因此,有必要在设置警衔时与职务相对应,便于管理,利于工作。

(二)警令不通畅,不利于形成有效指挥体系。

目前的警衔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地域间相对封闭时期,在当时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地域间人员流动量的增加,警务活动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跨区域间的警务合作不断增多,在一定情况下,会临时出现处置现场,而此时,现有的警衔使我们无法判断谁是领导,尤其是处置现场存在不同地方、不同警种警察的时候,根本无法确定由谁指挥,造成处置现场“群龙无首”,影响警务活动的及时、有序开展。

(三)晋衔走形式,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

警衔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警衔晋升是对人民警察工作的激励和鞭策。

因此,由低级警衔向高级警衔晋升应该有严格、规范、详细、具
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既要体现个人工作能力的大小,又能调动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而现在警衔晋升却成了形式主义,一般只要不犯错误基本上都可以晋升到三级警督,晋升培训也大多走过场、敷衍了事。

造成许多民警对晋衔培训不重视、不关心,对警衔晋升在思想上的认识也只限于工资上多十几元,更有甚者认为培训就是去度假、休息。

这种晋升方式严重影响警衔是一种荣誉的认识,也削弱了警衔制度对公安工作的激励作用。

三、改革警衔制度和加强警衔管理工作的建议
为充分发挥警衔制度在实战指挥和现场处置中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关系,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就下一步警衔制度改革方向和改进警衔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职衔一致,理顺上下级关系和指挥体系。

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下一步规范民警职务序列工作中关于民警职务的改革方向,警察职务将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其中,履行警务指挥职责(领导职务)的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履行警务执行职责(非领导职务)的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结合已完成的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和现实警务工作的需要,我们建议:在警衔设置上,警官、警员警衔分别设置,建立警衔与行政职务相对应原则,有什么样的行政职务就有与之对应的警官警衔,无行政职务的警员警衔按照其服役的年限来设置,并且划分一个衔级(如警司)单独作为非领导职务警员的警衔,与警官警衔区分开,使人一目了然,一眼能够分出警官与警
员,同时,警衔的设置要使一个部门的最高领导,其警衔在该部门最高,从而明确上下级关系和指挥序列,充分体现警衔制度在准军事化部队中的领导梯次作用,为公安队伍的统一指挥行动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二)完善晋衔配套制度,建立晋升长效机制。

警衔晋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民警的荣誉感和上进心,为做好此项工作:首先,要把警衔晋升与抓好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围绕晋衔培训,建立晋升考评制度,健全晋升约束机制,严格晋升条件,规范晋升程序,从根本上杜绝目前警衔晋升“走形式”现象的发生。

其次,按照警衔与行政职务相对应原则,建立警衔衔级“能上能下”机制,即担任或由民警升任领导职务的警官,经严格考评、培训合格,授予相应的警官警衔;因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撤销其警官警衔,改授与其级别相对应的警员警衔,以此增加公安民警的荣誉感和上进心。

(三)提高警员警衔津贴标准,调动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

公安机关机构庞大、人员众多,担任领导职务的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人一生都奋战在基层民警的工作岗位上,如果不担任领导职务,其警衔也不能晋升为警官警衔,只能是警员警衔,按照服役年限评定。

为激励基层民警安心工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我们建议:是否可以提高警员警衔津贴标准,使一般民警虽然在职务上得不到提拔,但是在警衔津贴上不少于相应领导职务层次的津贴标准,同时在其衔级范围内拉开档次标准,服役年限越长,
其津贴标准越高,这样,不仅可以调动老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也是对新警工作的一种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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