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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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一、单选题 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 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 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 2、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 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 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 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 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 A. 郭某 B. 郭某父亲 C. 郭某姐姐 D. 李某
第六章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作用和人员范围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 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 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回避制度的作用 1、保障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3、树立公安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法治权威。 (三)、适用回避的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6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 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
(二)、回避的告知 《刑诉解释》第26条和《高检规则》第22条明确规定,在 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告 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 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 (三)、回避的申请期间和申请方式 1、申请期间: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诉讼阶段 2、申请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案例分析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 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在县公 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 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 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申请不 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 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 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议。” 问题: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D 二、案例分析 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1)关于申请 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 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 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2) 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 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 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第29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 效力。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
7、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 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 案的检察人员;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人员,不 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一)、提出回避的主体 1、自行回避,由具备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自动提出。 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提出。 3、指令回避,由对回避有决定权的机关或者人员直接决定。
(五)、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 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 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 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如果不 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 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回避的效力 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 候审查决定。 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四)、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人民 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法院院长 回避,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委员会决定 。 4、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 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 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 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案的申请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 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 者检察委员会决定。(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 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 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 错误的。
(七)、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被决 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 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 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高检规则》第31条,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 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 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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