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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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是重要的工业领域,但它们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了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下面将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操作流程和各类应急预案。
例如,要规定化工生产装置的操作规程、坑道出入口管理制度、设备检修与维护制度等。
此外,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规范企业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并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应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企业要进行定期的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于老化、损坏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修复。
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和应急预案等。
培训机构要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更新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实效性。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要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包装和存放符合相关标准,加强危险化学品泄漏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事故报告和调查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的成因,及时采取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七、安全检查和评估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发现不足之处及时改进。
八、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安全监督和执法力度。
同时,要建立安全激励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积极性。
总之,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从制度、设备、培训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只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才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二)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业领域,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一、危险源识别
1.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包括爆炸、火灾、中毒和气体泄漏等。
首先需要对生产设施及工艺进行详细的危险源识别,明确各种危险源的性质、来源和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
2.对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其对人员、设施和环境的风险等级。
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安全生产标准
1.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制定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标准和方案,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安全设施与装备
1.根据危险源识别结果,合理布置安全设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栏、紧急停车装置、泄漏报警装置等。
2.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护面罩、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定期检验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安全操作规程
1.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工艺操作的步骤和安全要求,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能够熟悉并正确执行操作规程。
2.严禁职工随意更改或违反操作规程,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工作。
3.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救援措施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种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人,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如吸附剂、救生器械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3.建立应急通信机制,确保与相关部门的及时沟通和协作。
六、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提升
1.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向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其安全意识。
3.建立员工安全教育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及时纠正和补充不足。
综上所述,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设施与装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员工培训等多个方面。
通过合理实施这些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三)第一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
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
理。
第三条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
责。
第四条各级安监、公安、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承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
化。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
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上。
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业为主和现场为主。
上下联动,各负其责。
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
员。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开发区和园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
定。
第十八条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被检查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
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半个月检查一
次。
对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安监部门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限期整改。
在限期整改时限内完不成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
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企业与其它生产生活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专门区域或场所用于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储存。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等的布局规划,由旗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设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旗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旗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不得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
第二十六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安监部门备案后进行试生产,依法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
产。
第二十七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产品的运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
理
第三十条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应急体系,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规划使用应急队伍和装备设施,并建立和完善不同应急预案,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承担有关危险化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对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装备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旗区安监局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人员。
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旗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旗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对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开发区和园区专职消防队,加强开发区和园区应急救援工作。
(一)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布局与选址等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条款执
行。
(二)专职消防队员的配备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从社会招聘或从企业职工中挑选,签订劳动合同,其执勤人员配备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及品种、队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的配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装备标准执行。
(四)专职消防队的装备、日常业务经费和队员工资、生活、各类保险等费用,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企业支出成本。
(五)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由所属旗(区)消防大队(科)负责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可抽调现役消防人员进行管理,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消防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
练。
第三十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五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
第三十六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迅速成立指挥部判断事故性质及可能发生的危害。
按预案制定的有效措施,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和抢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
救。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类别,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由安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调查处理,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精简、效能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
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
在安全管理上,哪一级政府、管委会或管理部门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哪一级政府、管委会和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由于工作不力,监管失职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和问责力度。
第四十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四十一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