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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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论文
一、关于制度的伦理
所谓关于制度的伦理,是指制度赖以产生和演变的伦理,即制度的伦
理底蕴和依据。

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
一定的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

但是,生产力并不会自动
产生制度,就社会的基本制度而言,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只是规定了社会形
态的基本性质,从而规定了与这一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

石器时代不可能产生文明的社会制度,同样,青铜器时代也不可能有民主
体制。

“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42页。

)但封建主为
首的社会制度并不是手推磨自然产生的,蒸汽磨也不可能“磨”出一个资
本主义制度。

从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到现实的制度产生,是一个由可能性变
为现实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的主观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马克
思曾经批判蒲鲁东不懂人们创造历史的辩证法:“蒲鲁东先生很清楚地了解,人们生产呢子、麻布、丝绸——了解这么点东西确是一个大功劳!可是,蒲鲁东先生不了解,人们还按照自己的生产力而生产出他们在其中生
产呢子和麻布的社会关系。

蒲鲁东先生更不了解,适应自己的物质生产水
平而生产出社会关系的人,也生产出各种观念、范畴,即恰恰是这些社会
关系的抽象的、观念的表现。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
卷第538-539页。

)作为物质生产之产物的社会关系,刚开始只是作为一
种自在之物而存在的。

它对人的行为的要求,对人的实践的制约,只是一
种纯粹的客观性。

然而,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
能进行,社会关系又成了人们的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于是,实
践着的主体就用自己在实践中形成的观念和范畴对自己所面对的社会关系
进行理解、把握、组织和安排,以扬弃其纯粹的客观性,使自在之物变成
“为我”之物。

即扬弃社会关系对主体说来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将人们认为合理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固定化、秩序化,使之具有某
种稳定的形式和结构,这就是制度。

可见,一定的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自然结果,而必须经过
受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制约的人的伦理精神的观照。

所谓伦理精神,是指
当下实践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
和基本的价值取向。

伦理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成分,对制度的形成和安
排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

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使实践主体避免实
践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实践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即表达了主体对实践的过
程和结果的“应该如何”的判断和要求。

因此,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价
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


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方式。

要想使人们在一定的
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应该如此”的精神需求(如公正、平等、人道、秩
序等)变为实实在在的客观现实,就必须用制度的形式将这种精神需求实
体化和结构化。

列宁也有类似的思想,他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里,对黑格尔“善”的概念进行了提炼和改造,认为:“善是对外部现实
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29
页。

)“要求”指一定时代的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某种价值趋向
和精神需求;“外部现实性”则是指实践主体将这种价值趋向和精神需求
变为客观现实的行动,使对客观世界的精神把握变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把握,而制度在由精神向现实的转化过程中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除了制度的产生和制度的创新外,伦理精神在制度的具体安排和组织
形式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制度一般有三个维度:社会关系、制度形式、
伦理精神。

社会关系是制度的客观内容,也是制度调节和处理的对象。


然社会关系是一定实践的必然产物,但只有当主体用精神观照自己所处的
社会关系并得出“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时,社会关系才成为制度的现实
内容,也才成为其现实的调节和处理对象。

如果主体对社会关系“应该如何”作出了错误判断,是不可能有健全的制度的。

制度形式指制度的具体
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虽然制度形式客观上必须适应社会关系的要求,
但现实的制度总是主体对社会关系进行精神观照的产物。

不同的精神品质
对社会关系的理解和价值判断是不同的,如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是我们今
天所不能接受的,但在我国封建社会,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且被
认为是公正的。

因此,在社会关系和制度形式这两维中,都离不开伦理精
神的作用。

这样,我们可以把制度和伦理精神的关系作这样的概括:第一,一定
的伦理精神是一定的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是某种制度赖以产生的价
值理念。

每一个时代的制度都主要是当时的时代精神(伦理精神含于其中)
的体现。

第二,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制度
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伦理精神。

第三,制度的变迁或制度的创新直接源于伦理观念的变化和伦理精神的更新。

二、关于伦理的制度:制度的伦理功能及其整合德性的方式
将某种伦理精神和伦理观念制度化,就是我们所说的关于伦理的制度。

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用制度默示某种伦理目标,二是指将某种伦理要
求规范化、条例化,从而通过明示的伦理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伦理的制度化其实就是制度所承担的伦理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有:凝
聚功能——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使制度中所内涵的伦理精神对社会大众
产生感召力,从而使制度产生一种向心力和凝聚力;演示功能——制度的
具体运作过程实际上是某种伦理观念的演示过程,如公平、正义、人道等观念都可能在制度的运行中具体体现出来,从而对民众起到倡导这些观念的作用;调节功能——按制度所遵循的伦理精神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使之达到某种默契和和谐;规范功能——将制度所要达到的伦理目标用规范明示出来,使民众具有制度所认可的行为方式和思想境界。

制度的这些伦理功能都通过两种基本方式发生作用:明示和默示。

明示是指制度通过规范公开昭示某种伦理要求,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职业道德中的章程、守则、承诺等;默示是指制度所内涵的伦理精神通过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以及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方式来默示某种价值准则,给社会成员展示一条基本的行为之“道”,使民众因受此“道”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有所“得”,从而形成符合制度要求的德行。

这是制度发挥其伦理功能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真正健全的制度应该是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

从某种意义上说,默示是比明示更起作用的方式。

明示可能会使“民免而无耻”,默示则能使人做到“有耻且格”。

由此可见,制度伦理整合社会大众的德性,实际上是某种时代精神内化为个体道德意识的过程。

尽管明示的伦理规范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整合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但如果社会大众不是真正从内心体认其中的精神价值,这种整合是难以真正奏效的。

如果没有行为主体对制度的价值认同以及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精神品质,制度只是一个空壳。

因此,企图依靠制度的强制性规范“强迫”人们提高德性水平是不现实的。

三、我国当前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
根据上面的思路,我认为,我国当前的道德建设应当通过以下基本途径进行:认真领会当前的时代精神和伦理精神→以此伦理精神为依据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使伦理精神得到真正体现→通过制度的默
示和明示来整合社会大众的德性、更新民众的精神风貌→以民众之“新德”与“新貌”作为制度运作的精神支撑,并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

这一途径的基本点,仍然是上述关于制度伦理的两个基本方面。

因此,这需要对我国的制度伦理建设的这两个基本方面作深入的检讨,以便进一
步完善我国的制度伦理建设。

关于制度的伦理在这里是指我国目前制度创新的伦理底蕴和价值观依据。

正如笔者在前面的分析中所指出的,任何制度创新都需要以伦理精神
和思想观念更新为先导,都要受一定价值观念的内在驱动。

我们从高度集
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是单纯的制度转变,而是一次思想解放和精神升华。

作为党的智慧结晶的邓小平理论,代表了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精神,其基本之点
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这就是说,我国目前关于制度的伦理的基本精神已经确立,现在的任务,就是如何将这种伦理精神制度化,这就涉及到“关于伦理的制度”问
题在这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还不少。

首先,制度缺位。

所谓制度缺位,是指制度中内涵的伦理精神没有充
分地在制度的安排中体现出来,致使制度的某些伦理要求没有到位,形成
制度的伦理盲区。

例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同富裕、“三个代表”
等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根本指导思想的价值观念,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
与安排使之真正纳入制度体系,并使之具有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目前还
难尽人意;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既体现社会主义特征又
体现时代精神的价值观念,更多的还只是停留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没有真
正形成制度要素;作为制度基本要素和伦理关注的重点目标的社会公正,
如社会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安排与分配,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体现
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利益分配制度等等,还没有真正在制度中结构化和程
序化;在利益多元和受利益最大化驱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有效
的监督机制和权利制衡机制,目前才刚刚起步;有些作为社会交往基本伦
理要求的观念如诚实、信用等,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导向和约束。

其次,制度虚设。

由于我国的制度创新在时间和逻辑上均优先于民众
的观念更新,因而人们的观念变革和思想更新和制度创新相比显得相当滞后。

这样,旧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就会与新的体制发生冲突。

人们想的不是如何去认同制度、服从制度,而是千方百计利用权力、人情、关系等去争取制度的“豁免权”。

例如,浓烈的人情味使图章软化,顽固
的官本位意识使监督走样,无原则的“贵和持中”使规则失去标准。

这使
得制度因缺乏社会成员精神品质的支持而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规
范和价值导向功能。

再次,制度的伦理功能不够协调。

在我国的现实中,制度的凝聚功能、演示功能、调节功能和规范功能并没有做到协调一致;由于制度缺位,致
使制度的凝聚和演示功能并没真正体现出来;而最大的问题在于,由于规
范功能本身就不规范,也严重地影响了凝聚、演示和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种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有:立法不规范——有些立法的部门与行业色彩太浓,实际上成了保护或牟取部门利益与行业利益的护身符;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不仅使制度的明示作用
大打折扣,而且严重削弱了制度的默示作用,对今天的道德建设只会产生
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在从伦理精神向制度结构的转化方面还存在
诸多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成为我们当前道德建设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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