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性侵害的立法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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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性侵害的
立法防护
摘要:性侵害属于严重侵犯儿童健康权的恶劣行为,因此需要从《未成年人
保护法》中,加强对于学校性教育、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的增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创新与强化网络保护制度等各个
方面的宣传和立法完善,以法律的武器保障儿童健康权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健康权;儿童性侵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前言:
随着近些年的性侵儿童事件屡屡发生,如“百香果女孩”被害再审案件、王
某华猥亵女童案等,这些案件都引发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

为了保护儿童
不受性侵害,《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于1989年11月通过,其中指出:"各缔
约国有义务保护儿童不受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和性攻击,因此,特别是在国家、双
边和多边方面采取措施,以预防:(1)诱惑或迫使儿童进行任何违法的性行为;(2)利用儿童卖淫或进行其它不正当的性关系;(3)使用儿童从事色情演出或
作为色情主题。

因此,本文从健康权的角度,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
对儿童性侵害的立法防护做出清晰初步的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校的性教育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性侵害者常常会利用孩子们的无知,进行多次犯罪。

所以,要让孩子们了解性侵犯的概念,了解在性侵犯时应采取的措施,就可以建立
自己的安全防线。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提出,学校、幼儿园等机构要
建立健全的防范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性行为的认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
识和能力[1]。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性教育”一词的引入,代表了“性教育”一词的重要意义;但也有人担心,这只是一种“性知识的
预防”,而非综合性的性教育。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8年颁布的《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正),全面性教育是“以认知、情感、身体和社会为基础的教学过程”。

因此,
性教育“不只是对青少年性和生殖健康的影响”,也会涉及到“和谐人际关系、
两性平等、身体尊严与权利、身心卫生问题”。

由此可见,性教育的内容非常丰富,而对性侵害的预防只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在这一问题上,本文认为,青少年性侵犯是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应以
反性侵教育作为引导,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师资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普及;
在教学时间等层面上给予切实的制度保障,是稳定地推进全面性教育的一种行之
有效的方法。

教育部于2020年11月份回复称,政府十分重视性教育,目前将性
教育的内容与要求,已列入中小学、生物学、体育等必修课之外,还将“探讨编
制全国性、权威性儿童防性侵教科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预留出适当的课时,供地方及学校开发儿童性教育的适合课程[2]。

2、切实实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与从业限制制度
从有关的调查来看,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率较高。

为防止不法
行为者涉足与儿童关系密切的领域,早在2017年,浙江慈溪和上海闵行就已开
始探讨利用性侵犯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知识来防止儿童的性侵犯。

自2019年至
2020年,最高检先后发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关于建立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而此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性侵犯和其他违法行为者的信息查询机制,为与未成年人有
过密切联系的单位提供免费的咨询,这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与信息查询系统密切相关的是“职业限制”。

上海市在2019年出台了《关
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

从中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从2018年到2019年,江苏,广东,广西、浙江和其他十几个省份都有关于
职业禁忌的判决。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利用资料库进行
性侵犯等违法行为,不仅是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3]。

同时,各部
门不但要对新入职者进行征聘,还要对其进行年度的查核。

一经发现有这种不良
记录的入职人员,应当不得录用或者是及时解聘。

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业禁止条款相比,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的时限,
但是一旦发现则“不得录用”和“必须开除”,显然更加严格。

这对从根源上防
止儿童性侵害的潜在危险,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除了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查询、职业限制之外,还
增加了一项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采用的强制报告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儿童
特别是青少年在遭受性侵害时,不敢报警,甚至不知情。

而与孩子有密切联系的
单位和个人,虽然知道孩子所受到的伤害,但因为怕麻烦、怕惹事而隐瞒,造成
孩子们再次遭受无谓的伤害。

在这种背景下,实行强制报告制度,以明确有关人
员的报告义务与责任,是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4]。

早在2013年《关于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行为,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应当及时报警、及时报告。

2020年5月,国家九部委联
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在司法实
践方面,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首次在全国首创了对未成年
人的刑事诉讼强制报告制度。

自此,江苏、江西、广东等地方相继出台了相应的
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其探索的结果用法
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使其更加明确和具体。

第一,在报道内容上进一步拓宽和细化。

除了“总则”部分规定的“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之外”,还
在“家庭保护”一节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再“学校保护”
一节规定了“学校、幼儿园”、于“社会保护”一节规定了“旅馆、宾馆、酒店
等住宿经营者”,“网络保护”一节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均有责任进行
报告。

第二,对报告义务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规定。

如酒店、宾馆等住宿单位有责任
认真审核、及时报告,如在接待未成年人或与成年人合租时,应向其监护人提供
联系方式、登记人员的身份关系等相关资料;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上报。

这样既能使酒店经营者承担起法律责任,又能震慑心怀不轨的犯罪嫌疑人,有利
于及早发现和干预不法分子在房间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第三,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
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民政、教育、网信
等部门举报。

这对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形成一个全面的预防儿童性侵犯罪的合力
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完善以家庭监护为主和国家监护兜底的监护制度
家庭在孩子的成长中扮演着无可取代的角色,而性侵犯常常是由于缺乏对家
庭的监管所导致的。

《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指出:“父母或法律上的监护人
对子女的抚养和发展负有主要责任。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强
化了在家庭监护中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主要义务,并明确了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应
承担的十项职责和不得实施的十一项行为,其中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得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等行为。

另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贯彻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缔约国应当
“提供适当的帮助”对家庭进行监护的内容要求。

例如,政府要对未成年人的家
长和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让他们了解有关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5]。

还有一些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也有义务帮助、指导、监督未成年子女的家长和监护人。

同时,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将孩子置于监护之外,如果实在是由于工作或者其
它实际原因而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将其委托给他人。

被委托人须是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照顾能力的人,并且不得有过性侵犯等不良情况。

同时,
由于受托人只是一种临时的监护方式,因此,在监护过程中,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必须担负起与未成年人“沟通与联系、交流”的法律责任。

这对缓解农村留守儿
童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家庭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

国家监护制度起源
于西方的“国家家长”观念,这种观念是指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
国家干预,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和最高的监护人,承担起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
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并提出在家
庭监护功能不全或者存在监护行为时,民政部门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同时,
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

只有在孩子们有了兜底
的国家监护保障,不需要担心自己的基本生活和安全时,他们才敢于对发生在家
庭内部的性侵犯说“不”,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家庭、国家、社会都有义务保护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成长。

鉴于目
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儿童性侵犯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充分体现了保
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为防护儿童的性侵害提供了法律上的强有力的
保证。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执行和实施。

建立和完善全国性侵犯青少年违法犯罪
信息数据库,保证对违法犯罪者的信息进行规范化查询,细化强制举报程序,明
确处罚责任,强化职业素质和能力;加强相关组织和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将会
对法律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薛霞.互联网+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问题研究——以儿童性侵案件
为例[J].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
[2]石月姮.试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为视角[J].教育研究,2021,3(12):131-132.
[3]许晓童,张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实施问题的再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7(1):9.
[4]牛帅帅,赵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国际法评析:以《儿童权利公约》为
视角[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33(1):8.
[5]刘琰.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J].2020.
作者简介:李金晟(出生年-1981年)性别男,籍贯(精确到省市)广西岑溪市,
职称,研究生学历,专业或研究方向:公司法、行政法等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市,广西南宁市单位邮编,5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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