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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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皖建质安〔2009〕13号
关于加强对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的紧急通知
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6月27日上午,上海市一栋13层在建工程整体倾覆,依照相关报道,我们初步分析该工程整体倾覆可能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建筑物产生不平均沉降有关。
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请你们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沉降观测,并组织力量,对以下几类工程进行重点巡查:
1、周边有深基坑、沟槽等开挖施工的工程;
2、地基土受到扰动,易产生滑移的工程;
3、地质条件复杂,因强降雨容易造成地基承载力下降的工程。
如观测结果超出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应赶忙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我站报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
治理的通知
2010年04月22日
各建设、勘查、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等的监控,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沉降及重要结构的变形情形,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操纵,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购买考试用书、《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建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脆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基础工程显现严峻质量问题后经加固处理的工程和加层、扩建的工程;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阻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阻碍的建筑;
5、需要积存体会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6、地基复杂、建筑结构复杂或荷载不对称且活荷载变动较大的工程;
7、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10层以上建筑;
8、基础存在脆弱下卧层的建筑;
9、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建筑;
10、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的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有可能阻碍周围建(构)筑物、住宅或都市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深基坑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二、沉降(变形)观测责任单位的相关要求:
1、凡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操纵的建筑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操纵的要求和说明(明确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频次等,并需附沉降观测图),凡与原有建筑连接的新建工程和一样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承诺沉降差;
2、建设单位应托付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工作,检测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3、检测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制定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方案,当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任务全部完成后或托付方需要时,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
4、当有深基坑工程时,检测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依照有关基坑周围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预防治理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地面及周围建(构)筑物等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沉降(变形)监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沉降(变形)值超出设计要求,检测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市建设工程监督站;
5、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进行旁站监理,核查观测结果和报告。
三、从事沉降(变形)观测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检测单位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确保使用仪器满足施工精度要求。
观测点位置、数量等信息必须与既定的方案相符。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负责爱护测点不受损坏。
四、当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赶忙报告托付方,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按程序采取相应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建设工程监督站报告:
1、沉降量或沉降速率显现专门变化;
2、沉降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显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显现专门;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难引起的其他变形专门情形。
五、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沉降(变形)观测单位提交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报告,沉降(变形)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时期结论性的分析结果,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
沉降(变形)观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沉降(变形)观测记录;
2、沉降(变形)观测成果表(沉降观测成果表含每个观测点每周期沉降量、沉降速率,累计沉降量、沉降速率);
3、沉降(变形)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
4、沉降量——时刻——沉降速度(s-t-v)曲线图;
5、沉降量——时刻——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p)曲线图;
6、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曲线图;
7、沉降(变形)观测技术报告。
沉降(变形)观测结果专门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固标准,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检测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连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标稳固为止。
七、建筑沉降观测基准点与观测点的布设
1、基准点的布设:
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阻碍范畴以外并便于长期储存的稳固的位置。
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置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观测时,应作稳固性检查,并以稳固或相对稳固的点作为测定沉降的参考点。
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基准点标石可选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差不多水准标石等。
埋设后,应达到稳固后方可开始观测。
一样不宜少于15天。
2、观测点的布设:
沉降观测点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
沉降观测点的标志可依照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进行选择:墙柱应采纳螺栓式标志,设备基础采纳盒式标志。
严禁使用钢筋头等简易标志。
测点宜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阻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桩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许多于4个。
八、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周期及观测时刻
1、建筑物施工时期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样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刻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形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时期(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平均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时期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专门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固为止;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邻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刻连续降雨等情形,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平均沉降或严峻裂缝时,应赶忙进行逐日连续观测;
4、建筑工程沉降是否进入稳固时期,应由沉降量与时刻关系曲线判定。
当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固时期。
具体取值宜依照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九、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实施
1、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开始前,观测单位应依照建筑地基、建筑物的特点、建筑物周边环境条件及设计要求编制沉降观(变形)测施测方案;
2、沉降(变形)观测施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1)工程及地质概况;
2)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
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
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
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
6)沉降(变形)观测的开始终止时刻、沉降(变形)观测的等级、频率及观测预案等措施;
7)沉降(变形)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8)沉降(变形)观测时期性成果提交;
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3、建筑工程首次沉降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观测,并取两次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沉降观测的初始值;
4、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测定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依照需要运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同一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保证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固定;
6、沉降(变形)观测原始观测记录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凡涂改的数字或成果,均应注明缘故和责任人签证。
沉降(变形)观测原始记录和测技术报告一同规档保管,以备核查。
十、建筑工程位移观测、专门变形观测及其它未详事宜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十一、未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或沉降(变形)达不到国家、省现行规范、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
竣工时总观测次数不得少于5次。
十二、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工程,施工单位可依照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沉降(变形)观测。
施工单位自设基准点和观测点进行观测的,宜托付检测机构在三个时期(初始时期、中间时期、稳固时期)按30%进行抽检复测。
十三、本规定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
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阻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样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平均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及一样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建筑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1、概况: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托付、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建筑数据(结构、层次、长、宽、高、面积等),开工、主体封顶、竣工日期;
2)沉降观测概况:基准点、工作基点数量及编号,沉降观测点的数量及编号,埋设观测标志的型式,起始高程、起讫观测日期及观测总次数;
3)判别依据: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代号,沉降观测等级;
4)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号,标定的有效期;
5)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及观测路线;
6)建筑物沉降情形:平均沉降量,最大、最小沉降量,沉降差,最后一个沉降观测时刻间隔内,最大、最小平均沉降量,平均沉降速率等。
2、沉降观测成果表(附件二);
3、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附件三);
4、建筑物沉降曲线图;
5、沉降量—时刻—沉降速度曲线图(视需要提供);
6、沉降量—时刻—荷载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7、结论和建议:最后沉降速率与承诺值比较,明确是否进入稳固状态。
观测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建筑是否需要连续观测提出建议;
8、沉降观测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签证。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
2010年3月5日
无锡市建设局文件
锡建工[200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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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治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等的监控,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沉降及重要结构的变形情形,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操纵,现将我市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标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8层以上(含8层)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对地基沉降有专门要求的、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或软土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或施工采纳新技术的建(构)筑物;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的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有可能阻碍周围建(构)筑物、住宅或都市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深基坑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二、从事沉降(变形)观测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必须具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项目的计量认证。
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检测单位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确保使用仪器满足施工精度要求。
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平均合理,必须能全面反映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情形。
观测点位置、数量等信息必须与既定的方案相符,必须详细记录有关转点、补点等的情形。
观测点应有明显的统一标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牢固稳固,能长期储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有义务负责爱护测点不受损坏。
三、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操纵标准》DGJ32/J16-2005及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
四、凡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操纵的建筑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操纵的要求和说明(需附沉降观测图);凡与原有建筑连接的新建工程和一样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承诺沉降差。
五、凡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操纵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检测单位签订托付合同,并由检测单位制定出检测方案后,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方可报请开工。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进行旁站监理,核查观测结果和报告并签注监理意见。
六、各质监机构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加强对检测单位观测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七、检测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应用原有的相关资料,制定经
济合理的相应观测技术方案。
八、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检测单位应依照有关基坑周围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预防治理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地面及周围建(构)筑物等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沉降(变形)监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沉降(变形)值超出设计要求,检测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当地质监机构。
九、关于8层以下的建(构)筑物,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沉降(变形)观测。
施工单位自设基准点和观测点进行观测的,宜托付检测机构在三个时期(初始时期、中间时期、稳固时期)按30%进行抽检复测。
十、沉降观测资料应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质量保证资料之一。
竣工验收前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标准表5.0.6-1、5.0.6-4中的要求, 否则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得同意备案。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固标准,检测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标准第5.0.4要求,连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标稳固(或趋于稳固)为止。
十二、未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或沉降(变形)达不到国家、省现行规范、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
十三、其它需要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建设项目应依照工程的需要执行国家行业标准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标准。
十四、凡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后无锡市行政区域范畴内新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操纵的规定
建质安管[1999]529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操纵,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形,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操纵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形,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操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操纵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操纵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畴之内。
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操纵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操纵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操纵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托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
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纳。
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平均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
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固,能长期储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承诺沉降量。
第九条
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
框架式结构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混凝土柱上。
超高层建筑沉降点的设置还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2.沉降观测点布设位置、标高,应设置在外檐墙(柱)面上,正负零以上100-150毫米处。
公共建筑及超高建筑,由设计部门依照建筑物具体情形确定标高位置,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的标高设置。
3.沉降观测点均应配用天津市统一编号的标志,其标志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总站统一监制、治理。
第十条沉降观测
1.沉降观测必须采纳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控制。
2.主体结构施工时期,每一结构层沉降观测许多于1次,若遇专门情形可增加观测频率。
3.工程主体封顶后应进行百日观测。
其后继观测周期应依照百日平均沉降值确定:(见下表)
百日观测日平均值后继观测周期
大于0.3mm/d 半个月
0.1-0.3mm/d 1个月
0.05-0.1mm/d 3个月
0.02-0.05mm/d 6个月
0.01-0.02mm/d 12个月
天津市沉降稳固操纵值为0.01mm/d,当沉降观测值小于0.01mm时沉降趋于稳固,可停止观测。
当沉降观测数值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时,观测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并将情形上报市工程质量治理部门处置。
关于尚未销售和交付使用的住宅,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或制定采取安全可靠的监控措施,经鉴定部门认定安全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沉降观测资料整理
1.沉降观测技术设计,观测点设置和各期沉降观测记录等应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整理成册。
2.依照建筑物的平面图绘制沉降量、地基荷载与连续时刻三者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析曲线图,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其它变形监测项目的观测点设置和观测方法等技术要求,应依照工程的需要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技术标准,并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整理成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总站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