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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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商部门担负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责任,判断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常用方法是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在商品质量抽样检测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影响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出具鉴定的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检测结果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
二、抽样方式是否适当:常见的抽样方式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也叫类型抽样、多级抽样、整群随机抽样等。
在对商品进行抽样时,要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而选择不同的抽样方式,以保证抽样样品能够代表批量商品。
三、采样方法是否正确:采样方法正确与否,也是决定检测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
执法人员在抽样前,一定要根据不同商品的抽样要求准备不同的抽样工具,采取正确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切忌凭直觉随意抽样。
四、抽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抽检程序即抽取样品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商品不同抽样程序也尽不相同,有的特殊商品其抽样程序也有特殊的规定。
在此程序中,哪怕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检,都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五、样品数量是否足够: 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针对不同的商品或针对商品检测的不同项目,要求抽取的样品数量有不同的规定,目的是保证抽样产品能够反映成批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防止以偏盖全,保证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盛装容器是否符合特殊要求:为保证抽样样品的质量,有的特殊商品对盛装容器有特殊的要求,一旦容器选择不适当,也会影响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对需要容器盛装的商品进行抽检时,一定要针对不同商品的特性选择适当的容器。
七、抽样取证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应当将抽样取证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用来证明抽样取证的抽样方式、抽样程序、样品封存情况等符合有关规定,进而为保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奠定基础。
八、是否在承检部门的会同下对检测所需样品进行抽取: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时,为了减少麻烦或节约成本,有时并不委托承检单位抽样人员进行抽样,而是由工商执法人员自己进行抽样。
这种抽样方式是不可取的。
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未参与抽样的,其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不填写“抽样基数”一栏,并且注明“仅对样品负责”。
以此种方式取得的检测结果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该处罚决定书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为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避免行政诉讼或
行政复议的风险,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最好邀请检测部门抽样人员进行抽样。
九、是否将检测结果通知当事人: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应当在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告知其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内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如果工商部门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没有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或者虽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却没有告知其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种处罚决定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若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亦即在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的15日内检测结果的效力是待定的。
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复检申请,则视为承认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则原检测结果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工商部门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使当事人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也要等到“15日”届满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