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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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促进集团本部员工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出差人员的任务及差旅费的报销,做到出差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接章办事,特制定本规定。

1.2 长期驻外人员、提成包干制营销业务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2.出差审批权限
2.1 境内出差:
2.1.1 部门副总以下人员:3天(含)以内,由部门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5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一律由总裁批准。

2.1.2 部门副总以上人员(含副总):一律由总裁批准。

2.2 境外出差:一律由总裁批准。

3.办理出差手续
3.1 员工出差应在出发前,填写提报《集团员工出差申请单》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送行政部考勤备案。

3.2 《出差申请单》必须明确出差地点、出差日期、出差任务、计划安排等。

3.3 凡到下属公司出差的员工,由行政部发工作联系函,并提前传真至出差目的地公司综管部(办公室)。

综管部接到联系函,负责做好出差员工的安排工作。

3.4 凡员工到下属公司出差,应自觉维护集团公司形象和自身形象,严格自觉地遵守下属公司规章制度,并由下属公司协助集团行政部代行稽核。

出差期间,由下属公司负责考勤,出差结束,下属公司负责将员工考勤情况报集团行政部。

3.5 审批出差时间到期,出差任务未结束的,应事先办理续期报批或口头报批后待返回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多出天数按旷工处理。

4.出差线路及时间
4.1 出差线路一般应选择最短而且最方便的线路,应尽量减少出差路途所用时间。

4.2 出差途中如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改变路线时,应征得主管同意,按实际差旅费报销。

4.3 出差员工因绕道探亲访友或办理其它私事,绕道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本人负担。

绕道车船费多开支部分=实际票价-直线票价。

直线票价的计算标准:
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卧条件的,按硬卧中铺计算,乘其他交通工具按相应票价计算。

5.出差地区划分
出差地区划分为一般地区与特殊地区。

特殊地区指:北京、深圳、珠海、厦门、广州、上海等。

出差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即:出发、返回当天均算出差。

6.差旅费预借
6.1 公司员工出差,须先行确定地点、任务,天数、人数及费用预算并在《出差申请单》上载明,以保证差旅费在年度预算定额内节约使用。

6.2 出差员工按实际需要预借差旅费,其预借款额,经由该部门总经理初审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裁批准后暂借,出差完毕向行政部销差后,应于后续2个自然周内呈报核销。

如2周后仍未报销,财务部可将预借差旅费在出差人月薪酬中先预扣回。

7.差旅费报销
7.1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和邮电通讯等其他费用。

7.2 差旅费报销根据出差人任职和出差地区的不同、费用项目的不同,采取实报实销、限额内按实报销与定额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7.3 《出差申请单》的审批流程按行政部的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是出差人向财务部办理出差借款、报销出差费的依据。

7.4 集团公司员工出差到外地,除公司高管人员可以自行按标准选择交通工具外,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路途远、任务急需要乘坐的应经过总裁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车、船、飞机的标准见下表,特殊情况、不宜执行下述标准时,应由总裁签批。

7.5 出差人员夜间(晚7:00至次日凌晨7:00)乘坐火车超过6小时,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买卧铺票。

7.6 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车、船、飞机,凭车、船、机票据实报销。

每次出差的机场、火车站、码头往返费用,以最节约的方式凭相应张数票据(在票上注明时间、起始地点)据实报销。

7.7 住宿标准:
7.7.1 总裁出差,各项费用实报实销。

7.7.2 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以内部分,按住宿发票实报实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本人自负。

7.7.3 部门经理及其以下人员,同性别两人以上出差,须合并住宿。

7.8 下列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应按第7.9条的规定:
7.8.1 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
7.8.2 到下属公司的出差人员;
7.8.3 业务性等长期出差人员;
7.8.4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
7.9 上条所列人员有关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7.9.1 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住宿由会议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及会议前后的住宿费据实报销。

如果有缴纳会务费的,凭会议无伙食补贴证明按正常出差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在正常出差标准内据实给予报销。

7.9.2 到下属公司出差的人员分为下列情况:
7.9.2.1 如果下属公司有食宿条件的应在下属公司食宿(住宿免费提供,伙食费按该公司标准自行给付)。

7.9.2.2 如果下属公司没有食宿条件的,出差人员的出差费报销则按正常进行。

如果下属公司有食宿条件但无法提供住宿的(应事先报告),经核实后可按标准报销住宿费。

7.9.2.3 公司高管人员短期(10天以内)到下属公司出差的,可按标准报销出差费,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7.9.3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按长期出差处理。

7.9.4 长期出差、驻外人员的安排:
7.9.4.1 长期出差、驻外不适用本规定,因此不享受出差伙食补贴。

7.9.4.2 长期出差、驻外人员可享受专项津贴。

7.9.4.3 长期出差、驻外人员的住宿安排:其一是住下属公司招待所,其二为租房,其三为住酒店。

7.9.4.4 公司长期出差、驻外人员,适合长期租房的,可租房,长期租房合同由公司与出租方签订,费用按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结算,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7.9.5 经批准外出学习培训人员按以下标准发放伙食补贴:学习期1个月以内,每天30元;学习期1个月以上、2个月之内,每天25元;学习期2个月以上,每天20元。

住宿费凭收据据实报销,学费凭办学单位或受托培训单位开具的正式收据,按公司有关规定另行报销。

学习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

学习往返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

其它按公司培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7.10 与集团公司领导共同出差的,行政部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报销标准;
聘请公司以外的人员同公司员工共同出差办事,聘请人员的报销标准比照陪同人员的报销标准。

7.11 员工出差发生的邮电通讯费、文印费,信用卡异地提现手续费等杂费支出按发票据实
报销。

7.12 公司员工因出差到下属公司办事,差旅费不在下属公司报销。

7.13 公司员工在本市内公出办事,市内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7.14 出差单据不能多次出差一次性粘贴;同一出差任务2人以上出差,由1人负责报销。

7.15 出国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7.15.1 住宿费、交通费凭发票报销。

7.15.2 伙食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不再单独报销。

7.15.3 若非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则按人每天20美元报销。

7.15.4 出国人员境外出差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8.礼品、招待费
8.1 员工出差期间需向客人、客户提供礼金(用于庆贺、吊唁、探望等)或需送礼品、纪念品及土特产时,应事先提出具体方案及预算,按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方案办理。

计划外临时工作需要,先报告集团公司领导批准,返回后补办手续。

8.2 在出差地宴请客人、客户,原则上应事先提出具体预算,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在批准限额内招待;超出批准限额或临时宴请,需口头报批后宴请,返回后补办手续。

9、出差联络与报告
9.1 员工在出差期间应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出差任务执行情况,保持与上一级领导电话沟通和联系。

9.2 出差员工完成任务回公司后3日内,应向主管领导及时提交出差报告。

10.附则
10.1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10.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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