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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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医院中心供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医院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中心供氧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中心供氧站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防器材维护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 中心供氧系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2. 中心供氧站应定期对供氧管道、阀门、氧气瓶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3. 中心供氧站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4. 中心供氧站应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5. 中心供氧站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中心供氧站应严格执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在供氧管道、阀门等设备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如需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严禁在供氧管道、阀门等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供氧管道、阀门等设备附近吸烟、使用明火。
(4)严禁在供氧管道、阀门等设备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
(5)严禁擅自改动供氧管道、阀门等设备。
7. 中心供氧站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应急处置
1. 发生火灾时,中心供氧站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迅速报告医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2. 中心供氧站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
3. 医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五、奖惩
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记过等处分。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