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09.12
【实施日期】1984.09.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修正案(1989修正)[失效]
【失效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1984年9月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三章堤防管理
第四章防护林管理
第五章河道防汛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流属国家所有。

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

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

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六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

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五十至一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县(区)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三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农田防洪的主要堤防及集镇堤防工程,按防御二十至三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一般堤防工程,按防御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

第七条河道两岸规划的防洪大堤之间为河道行洪范围,未规划的河道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

一、河道行洪范围内严禁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套堤、生产堤和码头等阻水工程;严禁任意围滩造田和乱种林草;严禁修建房屋、仓库、货栈、高渠、高路等阻水建筑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灰、土石料和堆放杂物。

二、修建桥涵、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安全,并须按河道主管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

影响城市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

三、在桥梁上下游修建堤防、护岸等工程,不准堵塞桥孔,不准破坏桥梁设施。

四、现有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跨河建筑物及违章工程、阻水林草、堆积物,按“谁设
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改建、扩建或清除。

造成的危害由设障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条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意开采。

开采砂、石、土料及淘金,应在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原则下,有计划地组织采挖。

采运砂、石、土料,需向县(区)或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申请,领取采运证,在指定地点采运,并应向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

第九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