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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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一、协议背景
本协议由以下股东(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署,旨在规定股东在公司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事宜。
二、委托内容
委托人同意将其在公司股东会议上的表决权委托给被委托人。
被委托人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股东会议上行使委托人所具有的所有表决权,并代表委托人进行相关表决。
三、委托期限
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行使其股东表决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为期一年。
如委托期满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延长委托期限或重新签订协议。
四、委托范围
被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股东表决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在股东会议上针对公司的任何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对涉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3. 表决公司重大交易、合并、收购等决策。
五、委托方式
委托人将委托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委托人,并签署本协议作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法律依据。
六、委托行使
被委托人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有损公司利益; 2. 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确保表决合法有效; 3.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利益,合理行使表决权。
七、通知与协商
双方在行使表决权过程中应保持通畅的沟通和及时的信息交流。
任何一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会面请求、信息披露要求等。
八、协议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的变更、补充和解除须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九、不可抗力
本协议受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限制等。
十、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适用法律与附加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的补充和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达成。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正本、副本及传真件等形式保存,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名/盖章): 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_______
日期: 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