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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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
关于对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2.对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B.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2006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王某对被指控的抢劫罪一直予以否认。
2006年6月15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06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的行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1)本案中的哪些因素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 )
A.法院的级别
B.被告人的态度
C.应判决的刑罚
D.检察院的态度
(2)2006年6月20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一审程序审理,则关于合议庭的组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由审判员5人组成
B.由审判员2人和陪审员1人组成,由陪审员作为审判长
C.由审判员1人和陪审员2人组成,由审判员作为审判长
D.由助理审判员2人和陪审员1人组成,由助理审判员作为审判长
(3)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用普通一审程序审理本案后,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
A.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合议庭未许可
B.合议庭为核实证据,对犯罪现场重新进行了勘验、检查
C.合议庭主动向检察院调取有关王某立功的证据
D.在王某的最后陈述多次重复其悔罪心理后,合议庭予以制止
(4)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传唤下列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其中公诉人的发问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证人甲某,案发时你是否看到王某正在实施抢劫活动?”
B.“证人乙某,你是否听说过被告人王某游手好闲、负债累累?”
C.“证人丙某,你是否是被告人王某包养的情妇?”
D.“证人丁某,被告人王某与你在现场目击的作案人是否为同一人?”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妻子在法庭上寻衅滋事,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B.由合议庭直接决定对其处以7日拘留
C.由合议庭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对其处以10日拘留
D.由合议庭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
(6)关于本案的宣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应当在2006年8月15日之前宣判
B.本案应当在2006年8月20日之前宣判
C.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当立即送达
D.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当在5日内送达
2.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被害人亲属甲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
法院对甲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处理?( )
A.由审判长责令甲具结悔过
B.由审判长决定将甲强行带出法庭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500元罚款
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20日拘留
3.法庭审理活动结束后,下列哪些人员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笔录上签名?( )
A.参与本案审判的陪审员甲
B.参与本案审判的审判人员乙
C.主持本案审判的审判长丙
D.本案书记员丁
三、简析题
1.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
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
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
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
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
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
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
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四、法律文书题
案情介绍: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
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上
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所有的房屋门锁。
当高×进入邱××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房间的李×(女,邱××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
高×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经预谋冒充陈×前夫邱××的名义,将邱××、陈×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
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唯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
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李×的母亲(王××)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王××的诉讼代理人郑×诉称:被告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
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辱骂的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
问题:假设你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请你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判决书。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一、1.ABCD。
本题考查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AD。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支持公诉、法庭辩论、审限问题。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2条、第214条的规定。
二、1.(1)ABCD。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以及《刑诉解释》第28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故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本题中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意见》)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①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②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③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否认犯罪的公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故B项正确。
《简易程序意见》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②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故C项正确。
《简易程序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故D项正确。
(2)CD。
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故A项错误。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故B项错误,C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故D项正确。
(3)BD。
本题考查延期审理、休庭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问题。
《刑诉解释》第22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故B项正确。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7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故C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故D项正确。
(4)D。
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
根据《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
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A项属于诱导发问,B项内容与案件无关,C项有损证人尊严,均不应当选。
(5)AC。
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②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④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6)B。
本题考查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247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故
C、D两项混淆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送达时间,都是错误的。
2.BC。
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选项不属于合议庭可采取的措施,D项拘留期限超出授权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3.CD。
本题考查庭审笔录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三、1.(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
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法院没有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此处关于“法院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说法尚有讨论的余地:①《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并未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过检察院同意。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从效力上刑事诉讼法应当优于该意见。
③从法理而言,人民法院对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应当具有最终决定权,审判组织、适用程序违法可以按照法院内部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检察院仅有建议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
(2)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
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3)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4)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
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
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5)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8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1)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
所谓轻伤,即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
根据《刑法》第95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2)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8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3)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问题。
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本题考查反诉的规定。
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
(5)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问题。
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
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在查明崔某曾要挟李某撤诉的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
四、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58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路××号,系被害人李×之母。
诉讼代理人: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男,45岁(××××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无业,住北京市××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以京检×分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重点突出描述高×故意杀人的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诉讼代理人郑×在法庭审理中诉称:被告人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