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业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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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业务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国土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业务工作是指土地调查、统计、规划、审批、登记、交易、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土业务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业务工作,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四条国土业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权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土地管理
第五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利用状况、权属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和统计分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对土地利用的目标、规模、结构、布局、措施等进行的总体安排和规划。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开发整理等报批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报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宅基地及其他用地的申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批,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土地费用的收取和上缴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土地登记是指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登记,确立土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土地登记工作,并加强对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土地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权益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活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三、矿产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质量等进行调查、勘探和
评价的活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并加强对勘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加工、利用等活动。
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并加强对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防止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和上缴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确
保及时、准确、完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土业务工作的监督,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业务工作的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土业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