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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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03.29
•【字号】苏教财〔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的通知
苏教财〔2018〕8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工作,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字〔2014〕1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行字〔2016〕21号)、《关于执行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行字〔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落实市委第六巡察组巡察反馈的整改意见和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费管理原则
各学校(单位)因公出差应本着“工作需要、厉行节俭、行程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差旅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
合理的审核报销方法,明确差旅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防止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行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活动均需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报销程序报销差旅费用。

三、差旅费报销管理要求
1.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住宿费按照苏州市财政局印发的《苏州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2. 出差人员需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严格按照《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填列好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并提供出差文件、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等相关凭证。

3. 出差人员应对出差真实性负责,出差报销须取得和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无合法、合规原始凭证的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切实做好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从严处理。

苏州市教育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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