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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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406864)崇明证券营业部、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面积后未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向我局说明情况,也未在近年分支机构合规自检中查找报告该问题;你公司妙境路证券营业部转租承租物业的行为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在分支机构的管理上存在问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