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8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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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84号
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17
•【文号】医保函〔2020〕58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84号建议的
答复
祝淑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各类困难群众在内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超过10亿参保居民,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3个以上百分点。
国家建立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补贴的同时,住院和门诊费用还可以得到救助补贴。
2019年全国医
疗救助基金支出502.2亿元,资助参保8751万人,实施直接救助7050万人次,困难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
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
2015年以来,国家部署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的同时,稳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加强制度衔接,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稳步拓展对象范围。
聚焦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和大病高额费用患者保障需求,统筹做好医疗救助与各类社会救助对象认定衔接。
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权益保障基础上,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鼓励地方探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二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在对城乡居民参保人给予普惠性财政补贴的同时,通过医疗救助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给予补贴,细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加大直接救助力度。
规范救助对象范围,依据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贴,并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实施倾斜救助。
2015年以来,各地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普遍采用“病种+费用”方式确定重特大疾病范围,即明确特定病种或将诊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的疾病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大病救助年度限额普遍达到3万元-5万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救助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二、加强资金投入和预算管理
按规定,医疗救助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财权事权责任,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其中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为主。
中央财政依据救助对象需求、地方财政情况对地方给予补助。
2019年,全国
筹集资金53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247亿元,中央和地方投入占比为1.15:1。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救助需求、财力、绩效因素等,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2020年,中央财政已下达救助补助资金275亿元,其中90%流向中西部贫困地区。
此外,中央财政自2018年起连续三年累计投入120亿元救助补助资金专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019年以来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明确年度绩效任务目标,指导地方做好绩效目标任务分解和分级监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三、加快推进重点改革任务落实
为有针对性解决部分大病患者费用负担较重、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将其作为一项重点改革任务,要求在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中,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今年以来,我局按计划加快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在摸底调研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开展专题研究、实地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完善改革思路。
您提出的“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制定救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政策”等建议对于进一步优化制度顶层设计,筑牢救助托底保障安全网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在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总体改革思路中认真研究吸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的重点改革任务部署,着重从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做好救助对象认定衔接、
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等方面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多元分担的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筹发挥三重制度保障合力,夯实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