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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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评
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秀山委办发[2007]37号
【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7
【实施日期】200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秀山委办发〔2007〕3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7日
“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是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最高综合性荣誉奖,旨在表彰奖励文明市民典型,倡导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树文明新风,促进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秀山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激发全县各族人民为建设“武陵之心,边城示范”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表彰
第二条设“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荣誉奖和提名奖项,由县委、县政府采取召开颁奖大会形式为获奖者及提名奖获得者颁奖,授予“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感动秀山十佳文明市民”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正式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表彰得票前10位者。

第四条评选范围为秀山市民。

凡在我县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两年以上的工人、农民、干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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