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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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篇: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对违反师德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十条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清退或上缴。

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第十二条教师有本细则第三章列举行为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因单位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取消该单位
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工作作风散漫,一学期内累计出现5次及以上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
(四)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五)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六)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七)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且充分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谋取私利的;
(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数额较小的;(十一)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宴请的;(十二)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十三)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十四)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十五)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育科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六)因在公共场所言行与教师身份不符,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通过网络等方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稳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二十)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其他处分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
(一)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和方法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为非法组织主要骨干的;
(三)组织教师开展有偿家教,或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辅导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家长暗示或直接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六)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不端学术行为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的;
(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
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四)组织非法组织或胁迫他人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七)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额不满五千元人民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可以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签收制度。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

第二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直接领导的行政责任,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师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
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教师失德行为亮红灯
——专家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吴晶、张莺、吴晶晶)近年来,一些教师体罚、收礼、有偿补课、不公正对待学生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给予处分的严厉形式,向教师失德行为亮起了红灯。

严防教师体罚要让同行评议、家长监督
近年来,人们把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归咎于少数教师师德低下,但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根本原因还在于两方面。

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

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本身就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在这些幼儿园中,幼师比很高,老师的压力十分沉重。

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学校办学对上级负责,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发文禁止体罚行为等,或者要求教师自律。

但这除了增加教师的焦虑、让老师在“火山口”之外,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引入同行评价,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

”熊丙奇说,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不被非教育教学事务分散精力;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近年来,新疆、福建、重庆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然而,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杜绝教师收礼还需立法介入
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新鲜的土特产、小礼物是学生和家长表达对教师感激之情,加深师生情感很常见的、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

然而,近年来,这种情感交流方式正在逐渐演变成教师与家长“交易行为”,“礼物”价值不断提高、风气也有越演越盛的趋势。

“这种行为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了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

”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说。

孟繁华指出,在学校教育生活中,教师不仅传递知识,也在通过自身的言行向学生和家长传递社会主流价值观,这直接影响到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家长通过向教师送礼来换取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格外关注,一些教师以学生家长是否送礼和所送礼物价值多少来确定该学生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这是违背教育原则的。

当然,禁止教师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并不是要切断师生间的情感联系纽带。

学生亲手制作的贺卡、给老师写一封信等真诚的发自内心的祝福,更有利于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孟繁华表示,对于教师收受财物的具体标准,建议可以参照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裁定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收受家长、学生“礼物”价值上限,使得对违规教师的处理有据可依。

根治有偿家教还需保障教师待遇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应该严令禁止,还是“有条件的放开”?这项争论已持续多年。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张爽指出,因为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有差异,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更好地应对分数导向带来的激烈竞争,很多家长希望请教师做家教,这种需求也很难回避。

但恰恰是这样的一种看起来合理的需求,造成了有偿补课市场的失序发展,甚至
学生的课业负担“越减越重”。

尤其有少数失德在职教师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在课堂上留一手,强制学生参加自己举办的课外有偿辅导;或者与一些有偿辅导机构形成利益链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身为公立学校教师,却将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培训机构授课,以换取更高的经济报酬上,日常教学工作敷衍了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教师的行为红线定为“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明确针对教师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校外补课活动,以使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张爽指出,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实到位。

比如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待遇,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幸福感,让教师没有后顾之忧,能够真正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公正对待学生是师德底线
近年来,“绿领巾”“红校服”“差生在走廊中考试”等现象不断冲击公众视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个别教师甚至存在歧视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严重伤害。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公正的受教育机会是教师应该遵守的原则。

”孟繁华指出,教师若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仅依据分数或学生的家庭背景人为地将学生划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区别对待,必然会影响大多数青少年受教育体验以及对学校的认知。

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就体现在公正对待学生,理解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志趣,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和人人成才观念。

然而,随着当前校内学生从过去的成绩差异转变成现在成绩、家庭经济背景、社会地位、文化等多重差异,学生间分化愈加明显,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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