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古雷海腾码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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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古雷海腾码头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0]33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0.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古雷海腾码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332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漳州古雷海腾液体化工罐区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274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漳州古雷海腾码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漳浦县古雷镇古雷半岛南端西岸30.9871公顷海域,填海用于漳州古雷海腾液体化工罐区工程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漳州古雷海腾液体化工罐区工程用海界址点坐标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漳州古雷海腾液体化工罐区
工程用海界址点坐标表
(北京54坐标系、L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