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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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9.07.09
•【字号】新煤监管发[2009]291号
•【施行日期】2009.07.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新煤监管发〔2009〕2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兖矿新疆煤业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为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09〕18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切实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范围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区各类煤矿企业(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矿井)都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
整改工作。

(二)督促检查范围
1、对各产煤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对全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及以上矿井、存在重大顶板灾害矿井、水害威胁严重及有透水淹井危险矿井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二、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升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各类制度。

3、采掘、顶板管理工作。

矿井具备完善可靠的生产系统,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同一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多头布置采、掘工作面;采掘接替正常;杜绝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111号)要求,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预裂爆破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技术措施;顶板悬顶面积超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进行放顶。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等。

4、瓦斯管理工作。

瓦斯治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通风设施可靠,矿井通风设计符合标准;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用风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

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运行正常;井下作业地点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各类气体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新煤监管发〔2009〕227号)及《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煤行管发〔2009〕256号)文件内容。

5、矿井水害和自然灾害防治。

煤矿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要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完善探放水措施并落实;矿井探放水施工设备、人员的配备情况符合规定;探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完善矿井防排水系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以及防洪设施情况。

受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防范措施;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停电、停风、淹井等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废弃井口必须填堵封实。

6、防灭火管理工作。

矿井制定综合防灭火措施;完善防灭火系统;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完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对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
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火区处理必须由专业救护队进行。

7、机电管理工作。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8、职业危害防治,重点是粉尘治理情况。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人员、制度、培训、责任落实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是否检测;粉尘浓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发放、佩戴;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9、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煤矿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工作计划,确定达标等级、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实现动态检查和动态达标。

10、建设项目管理。

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严禁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建设工程监理情况;施工队伍资质情况;业主单位对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情况;试生产矿井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是否达到试生产条件;已投产矿井遗留问题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标准完成整改。

(二)督促检查内容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示范矿井实施方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达标计划、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及落实情况。

2、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年”的各项活动,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

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普及安全法律知识,强化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情况。

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与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情况。

4、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矿井,是否按非法矿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是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5、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从严从重查处情况;对瞒报事故多发的地州市、县市区的煤炭管理部门实行行政问责情况。

6、开展的其它煤矿安全工作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时间:从7月初至9月底三个月时间。

(一)企业自查、督促检查及隐患整改阶段:7月13日至8月24日
以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等为重点,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工作。

在此基础上,督查组与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煤矿企业对联合检查组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责任、健全措施、保障资金、落实整改。

(二)复查阶段:8月24日至9月18日
开展“煤矿执法行动”,督查组对煤矿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煤矿企
业在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各督促检查组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提出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阶段: 9月30日前
各地对工作开展情况、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情况、督查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于9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四、督促检查工作分组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7个督查工作组,对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区各类煤矿企业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组:督促检查昌吉回族自治州
组长:王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第二组:督促检查乌鲁木齐市
组长:杜鲁坤.托乎提(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
第三组:督促检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组长:吴甲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第四组:督促检查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
组长:王永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第五组:督促检查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组长:杨斌(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
第六组:督促检查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组长:买买提.木沙(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书记)
第七组:督促检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
组长:田光雄(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要始终把煤矿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隐患,防范瓦斯、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三)强化监督,集中开展督促检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各督促检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情况、督查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经组长审定,于9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局办公室汇总,形成新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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