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十个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十个案例
案例一:合同成立之电商促销乌龙。
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看到某知名品牌手机特价促销,标价只要99元(正常价是3999元)。
小明立马下单并成功付款。
但随后商家称是工作人员标错价格,拒绝发货,说这不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不应该成立。
小明不干了,起诉商家。
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虽然商家标错价格是失误,但小明下单付款,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小明有理由认为商家的促销是有效的要约,他的下单是承诺,所以合同成立,商家得按照合同发货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合同效力之借名买房。
老张没有购房资格,但他想投资房产。
于是他和有购房资格的小李商量,让小李以自己的名义买一套房子,老张付全款。
两人还签了个协议。
后来房价涨了,小李反悔了,说这个借名买房的协议违反了限购政策,是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时根据司法解释认为,这种借名买房协议虽然涉及规避政策,但如果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情形,不能简单认定无效。
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出资情况等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老张能证明房子实际是他出资购买的,法院判定小李不能擅自反悔,要遵循他们之间的约定。
案例三:合同的履行装修工程的“增项”纠纷。
小红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房子,合同约定装修总价为10万元,包括基本的装修项目。
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说有一些项目需要增加,比如水电改造需要重新布线,要增加2万元费用。
小红觉得不合理,因为她觉得这些本应该在最初的合同范围内。
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装修公司要增加费用,必须有合理的依据。
如果是原本合同约定不明,按照通常理解,水电改造属于基本装修的一部分,那么装修公司就不能随意增加费用。
如果确实是因为小红后来提出特殊要求导致的额外工程,那装修公司可以要求合理的增项费用,但需要提供证据。
案例四: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买卖合同。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台电脑,约定乙公司先发货,甲公司收到货后10天内付款。
乙公司按约定发货了,但甲公司收到货后发现有50台电脑有明显质量问题。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说根据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你给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我有权拒绝支付全部款项,直到你把质量问题解决。
按照司法解释,甲公司这种做法不完全正确。
甲公司可以对有质量问题的50台电脑对应的价款行使履行抗辩权,但不能拒绝支付全部款项,因为大部分货物是符合要求的。
案例五:合同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调整。
老王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赵,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租赁期为两年。
半年后,由于周边房价上涨,老王觉得租金太低了,就和小赵商量想把租金提高到2500元。
小赵开始不同意,但老王说如果不同意,他可能要收回房子自己住(其实他并没有这个打算)。
小赵无奈只好同意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提高租金。
后来小赵发现被骗了,起诉要求恢复原来的租金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老王这种以欺诈手段让小赵变更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判决小赵按照原来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
案例六: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的通知。
A公司欠B公司100万元货款,B公司又欠C公司80万元。
B公司把对A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但是B公司只是在自己公司内部做了个记录,没有通知A公司。
C公司等了一段时间后,向A公司索要欠款,A公司表示不知情,拒绝付款。
按照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是很关键的程序。
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所以C公司不能直接要求A公司付款,而需要B公司先通知A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然后C公司才能主张债权。
案例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小李和一家健身俱乐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会员合同,费用为3000元。
后来小李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无法继续使用健身俱乐部的服务,他向俱乐部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俱乐部拿出合同说,合同里写明了会员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还,不
同意解除合同。
根据司法解释,虽然合同有这样的条款,但如果出现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比如小李的工作调动这种情况,小李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定健身俱乐部应该按照小李已经使用的服务时长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的会员费。
案例八:违约责任迟延交货的赔偿。
甲工厂和乙工厂签订了一份原材料购买合同,甲工厂需要乙工厂在3月1日之前交付10吨钢材,否则每迟延一天要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乙工厂因为自身生产问题,直到3月10日才交货。
甲工厂因为迟延收到钢材,导致自己的生产延误,损失了不少订单。
乙工厂觉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在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会综合考虑甲工厂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乙工厂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虽然合同约定了1%每天的违约金,但如果甲工厂的实际损失没有那么多,法院可能会适当调低违约金,但乙工厂肯定要对自己的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坏。
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50万元的电子产品,双方约定由丁公司负责送货。
在运输途中,由于货车司机疲劳驾驶发生车祸,货物受到严重损坏。
丁公司说这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合同应该是丙公司承担风险,因为货物已经交给承运人了。
丙公司不同意,认为货物还没到自己手中。
根据司法解释,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当货物需要运输时,一般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但如果货物的损坏是因为卖方的过错(如丁公司找了不靠谱的运输公司或者包装不合格等),那么风险还是由卖方丁公司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调查发现是运输公司是丁公司随便找的没有资质的小公司,那么丁公司就要承担货物损坏的损失。
案例十:格式条款的效力电信套餐合同。
小张办理了某电信公司的手机套餐业务,签订合同时是一份格式合同。
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电信公司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调整套餐内的服务内容”。
后来电信公司在没有通知小张的情况下,减少了套餐内的通话时长。
小张觉得不合理,起诉电信公司。
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电信公司提供的这种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条款。
如果电信公司没有对这个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
所以电信公司不能随意减少小张套餐内的通话时长,必须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