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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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法正60号文件和财政社会调控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xx(以下简称担保机构xx)按照合同约定以担保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的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xx局筹集和管理,专门用于促进县域内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数额应当按照适合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际需要的规模安排,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
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xx的监督下会有一个担保服务。

第七条督导会议由县xx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联、金融机构、担保服务xx组成。

监督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由监督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督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补偿方案;
(三)审查和核销坏账;
(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xx是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经监管委员会审查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向监管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和本年度工作计
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
(四)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核销坏账和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五)提交调整担保基金规模的方案;
(六)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基金提供的具体对象和条件是:
(一)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当地企业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合伙企业和有组织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
(3)对符合上述条件,在xx开办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小额贷款项目,除xx限制行业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优先给予xx支持;
(四)申请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有还款能力,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金额、期限和目的
第十条贷款担保金额:
(一)个体户或个体户的单身自然人,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贷款作为自营、自营、合伙、组织就业和开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劳动者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应当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评估、择优推荐、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担保服务xx审核并出具承诺担保、金融机构贷款核销等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程序。

(1)自愿申请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向经营所在社区提交以下文件,
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妇女创业申请书推荐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四)个体户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6)未经社区推荐,需要其他有效保障措施的;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自主创业、开办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需向注册社区提交以下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
(2)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企业公章;
(五)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九)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
(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就业总人数30%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当年(或最近两年的季度、月份)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保障措施;
(14)其他需要的信息。

(2)接受建议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全后向企业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及符合其他贷款条件后,再及时推荐。

(三)条件审查
县劳动就业局将对申请人上报的《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将信息上报保障服务xx。

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在回复申请人时说明理由。

上述工人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审核
担保服务xx核对《申请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借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其他担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

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持报审资料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审批表》、《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

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

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

(六)发放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xx限制行业除外),按政发60号文件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50%贴息。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借款人(被保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社区、担保服务xx和金融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服务xx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应有专人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

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金融经办机构及社区,共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帐户的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担保服务xx,x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社区选用专门人员负责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积极协助担保服务xx和金融经办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要协助金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被保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服务xx、金融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担保服务xx、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经办机构和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金融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服务xx,履行追索责任。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金融经办机构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担保服务xx收到金融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

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服务xx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范围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服务xx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金融经办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服务xx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金融经办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区和担保服务xx,造成贷款损失;
(四)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担保服务xx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社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金融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协助。

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服务xx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xx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县xx局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xx局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

存款利息经县xx局批准,可用于担保服务xx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xx在监管会xx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应建立规范、xx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

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当年xx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xx和省级xx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经办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担保服务xx要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年度终了,担保服务xx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x高限额。

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服务xx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
内向xx局提出补偿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县xx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xx补偿担保损失范围:
(一)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xx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服务xx未采取相应担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xx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服务xx应向其提出了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xx的贷款,担保服务xx不再办理xx的担保业务。

担保服务xx与相关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防范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xx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xx,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第十一章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四条县xx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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