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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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年7月1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商品房开发中的规划、开发用地、房屋拆迁、设计、工程、小区配套、销售及物业管理,营造文明、清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规划管理
第一条商品房开发,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城市道路为界,按区域成片开发,严禁零星插建。
第二条在开发区域内,遇有规划道路时,由开发单位负责该道路的征地和拆迁;当道路两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开发单位进行开发时,征地界线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由临路开发单位负责征地和拆迁;当规划道路的另一侧暂不进行开发时,规划道路部分的征地和拆迁由已确定的开发单位负责,多征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待另一侧进行开发时由新确定的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条县城道路两侧的第一排建筑,应做到高低起伏、错落有致,以营造自然、和谐的城市景观。
八卦城内的各项建设,服从八卦城详细规划;
五女山周围的各项建设,服从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应按照农民居住区规划统一建设,严禁零星插建和接建。
二、开发用地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开发用地的规划与征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报批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第五条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必须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竞卖制度。
第六条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必须经过县土地利用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出让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为确保商品房开发活动的有序进行,防止不按期开、竣工以及囤积、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对不同规模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须具备相应开发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方可参加竞买。
第八条参加商品房开发用地竞买的开发单位,必须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等级、业绩、资金证明及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等,并出具《开发用地竞买单位资格审查意见》,否则不得参加开发用地的竞买活动。
第九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情况。
凡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单位不得参加开发用地的竞买活动。
土地出让金必须一次性交清。
第十条开发单位已取得开发用地,但未实施拆迁的,不得参加新的开发用地的竞买活动。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土地利用领导小组确定的出让方案,在《竞买须知》中,注明开发用地竞得单位必须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益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实施开发单位信誉等级制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单位前三年的表现,评定信誉等级。
对信誉等级高的,要重点给予支持,对信誉等级差的,限制其开发行为。
第十三条为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商品房开发实行开发保证金制度。
当开发单位取得开发权后,须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开发保证金,保证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
开发单位缴纳开发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动迁范围、规划用地范围及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户型面积及比例,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说明。
开发用地一经竞卖后确需调整规划的,应由县政府召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竣工后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进行核定。
在具体设计中因阳台、阁楼和沿街住宅高低错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工程竣工时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工程不予验收,以确保商品房开发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五条拆迁不到位的住宅小区,工程结束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程备案手续,该小区开发单位不得参加新的开发用地的投标、竞买活动。
第十六条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拆迁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审查同意后的安置补偿标准。
四、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绘制施工图时,不得随意改变中标方案的空间布局和立面造型。
第十八条为了美化城市空间,防止顶层住宅冬冷夏热,屋顶采用坡屋顶,并允许利用坡屋顶设置阁楼。
为了解决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公共楼梯可直达顶层阁楼。
第十九条住宅设计应统一设置室外空调机位置,但主要道路两侧不得设置。
第二十条山墙一侧继续进行城市改造或山墙上设窗后影响其他住户的私密性时,山墙上禁止设窗。
第二十一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商住楼底层,层高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3.0米。
住宅标准层应取2.8米,顶层可取3.0米。
室内采用地热取暖时,标准层高应提高到2.9米,顶层应提高到3.1米。
第二十二条所有住宅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具体技术指标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外墙粘贴瓷砖时,其保温采用夹芯复合保温体系。
具体做法是,190毫米厚内侧墙砌块和90毫米厚外侧墙砌块之间夹80毫米厚苯板。
梁的上下两面应向墙外悬挑170毫米×60毫米现浇板,悬挑和嵌固梁上、梁下的苯板和砌块。
其施工程序是:先砌筑90毫米厚外侧砌块的同时设置拉接筋,粘贴80毫米厚苯板,最后砌筑190毫米厚内侧砌块。
苯板采用单层板相互企口搭接或双层板错缝铺贴。
第二十四条提倡采用平开窗,逐步淘汰推拉窗。
所有窗玻璃均采用无色玻璃。
楼梯间窗应保证自然通风。
第二十五条住宅底层所有地面必须做防潮层。
第二十六条三室及三室以上的住宅应设两个卫生间。
公共场所内的厕所蹲位必须采用蹲便。
第二十七条卫生间应设置通风道。
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的电表、水表须设在楼梯间内。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一律采用分户供暖并预留安装热量计量表的位置。
热量计量表的位置应设在楼梯间内。
第三十条新建住宅的楼梯间安装声光双控灯,电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线电视线路、通讯线路、宽带网线路必须埋入墙内,不得攀附于外墙面。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内地沟宽度不得小于1.2米,高度不得小于1.5米。
地沟与下水道相互交叉或遇到楼梯间时应适当下卧,以保证维修人员在地沟内的正常通行。
检查井应设在楼梯间内。
地沟最低处应设排水管,以便将地沟内的积水及时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第三十三条一、二层作为商业用房的,必须设置永久性烟道,并高出附近最高房屋屋面50厘米。
第三十四条所有住宅一律采用框架结构,别墅和农民自建住宅可采用砖混结构。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桓仁地区属于非地震设防区,因此不进行地震
水平力计算。
但在构造设计上,应满足6度设防要求。
五、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提出意见后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审查后的设计文件。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围挡外禁示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三十九条开发单位除委托质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监理外,还须配备得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抽查力度,确保钢筋、水泥、砂、石和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各种建筑构件的质量。
第四十一条开发单位不得向施工企业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严禁小钢厂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筑工程。
第四十二条严禁将加气砼砌块、粘土空心砖用于外墙。
第四十三条屋面保温层应采用聚苯、加气砼块或1:10预制水泥珍珠岩块。
所有卷材防水屋面裸露部分,必须做保护层。
第四十四条厨房、卫生间四周支承处(除门洞口处)应设置向上翻的边梁,其高度不应小于120毫米,宽度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四十五条为了防止外墙墙面冷桥,商品房竣工六个月后,方可涂刷外墙涂料。
竣工验收时,外墙涂料可甩项验收。
第四十六条外墙涂料或瓷砖、屋面瓦的材料及颜色,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看样同意后方可大批量采购。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没有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或者新建项目资金不落实的,未在金融机构存入投资总额30%建设工程保证金的项目,负责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现场围挡和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
小区环境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得予以验收。
第四十九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六、小区配套管理
第五十条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建设由县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十一条住宅小区的开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上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图,其内容包括:道路、绿地、绿化水源、露天活动场地、停车位、园林灯、物业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箱式变压器、给水、排水、供热管网、电力、电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线路等。
有条件的,适当配置水景、喷泉、石桌、石凳、磨菇伞、假山、雕塑等景物。
小区内的车库室外地面应采用草坪砖。
小区内的小车行车路面应采用沥青砼或砼。
为了防冻,绿化水源应设水井,并且安装水表和井盖。
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需和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小区绿化率旧区不得低于25%,新区不得低于30%。
临街小区应设水洗公厕。
第五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开发单位应按小区绿化率所确定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交纳绿地建设保证金,标准为430元/平方米。
住宅小区达到绿化率要求的,返还绿地建设保证金;达不到绿化率要求的,按所缺绿地面积扣缴保证金,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小区绿化。
第五十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工程施工前,开发单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施工申请,并与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
工程结束后,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十四条临街的市政工程建设和绿化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临街进行房屋开发的单位应将绿化、人行步道板、路牙石、扩道后增加的黑色路面工程款,提前支付给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施工,市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承担竣工后的管理和维修。
第五十五条人行步道采用石材或机制荷兰砖,要确保抗压、抗冻融和防滑,高度与黑色路面保持平行,以保证人行步道在各建筑物前的连续性。
人行步道的施工,应按照无障碍通行的规范施工,无障碍通行的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五十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须持有关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连接下水管、挖掘排水设施、随意改变原排水渠道。
确需连接下水管、挖掘排水设施、改变原排水渠道的,须持有关文件和规划设计图,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七条住宅小区内的所有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线路必须埋入地下,即三线落地,一律不得架空。
七、销售管理
第五十八条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复手续;(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
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交付和进住日期。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五十九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单位应向购房者详细介绍该商品房在小区内的具体位置、朝向、楼层、价格、相邻建筑物、小区配套设施及住宅楼的底层是否设置了停车库。
第六十条商品房销售时,开发单位和购房者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开发单位不得随意抬高销售价格,也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六十一条开发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向购房者明确物业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职责等。
购房合同中应注明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并缴纳专项维修基金。
八、物业管理
第六十二条开发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
住宅小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六十三条开发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的3‰,向本小区物业企业和社区提供独立的物业和社区用房(会所),最小不得小于60平方米;住宅小区主入口应规划4至8平方米的保安用房。
上述用房归物业管理部门和社区共用,产权归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
第六十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五条商品房开发征收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由开发单位代征,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一次性移交到物业管理部门。
专项维修基金按30元/平方米㎡(阁楼按20元/平方米)征收。
当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出示专项维修基金交款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六十六条住宅一层窗设置防盗铁栅栏时,铁栅栏不得突出外墙墙面。
第六十七条住宅小区屋面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第六十八条凡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书。
验收装饰装修工程时,开发单位应安排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共同验收。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墙、柱、梁、板等建筑结构的,一律恢复原样,并确保结构安全,否则将移交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沿街砖混结构房屋底层申请窗改门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凿与窗同宽的门。
严禁加大宽度,严禁破坏原有过梁,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承重墙体。
凡涉及房屋结构重大改动的,应按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条砖混结构的房屋,凡厚度240毫米及240毫米以上的墙体无论承重与否,一律不得改动,
也不得凿墙设置洞口。
无论何种结构的房屋,底层住户不得在室内开挖地窖。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内进行挖掘地面、草坪,须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地面、草坪修复费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
九、其他
第七十二条在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各乡镇商品房开发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