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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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监控室的安全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国家安全
和海关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关各级监控室,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监管场所、口岸、机场、车站等。
第三条海关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三)技术保障,人防物防相结合;
(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监控室人员管理
第四条监控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海关工作人员资格,熟悉海关监管业务;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监控工作。
第五条监控室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二)对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对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监控室人员培训:
(一)新入职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定期组织在岗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三)对监控室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监控室设备管理
第七条监控室设备应保持完好,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控室设备维护保养:
(一)监控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监控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监控室设备使用:
(一)监控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控设备;
(二)监控设备不得用于与海关监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记录,便于查询和追溯。
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监控室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警系统;
(二)视频监控系统;
(三)门禁系统;
(四)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监控室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对监控室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对监控室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监控室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监控室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监控室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各级海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